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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00:08
债务人代位权是债务人完成债务的重要手法,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实行到期债务时,债务人能够代债务人实行债务,然后直接完成自己的债务,那么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代位实行程序中的留意点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所谓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力而危及债务人权力的完成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力的权力。”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则看,我国规则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准则,即债务人只能经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含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恳求强制实行、恳求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力。合同法对债务人代位诉讼的规则,突出了对债务人的维护,具有严重活跃的含义。
二、代位实行程序中的留意点
即恳求实行人代位实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实行的裁决后,第三人确无产业可供实行,但发现他对别人享有到期债务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别人享有的到期债务强制实行。这是由于,假如实践中无限制地顺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联系杂乱,难以达到代位实行的意图,反而形成实行次序紊乱,添加实行难度。 别的还应留意,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持续代位实行,而应中止实行,告诉恳求实行人参与产业分配。
三、债务人代位权建立的条件是什么
1、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确认,且有必要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现已对债务人形成危害。
4、债务人的债务不是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债务。债务人关于第三人的权力,为债务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的代位权归于触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力,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力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目标。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
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
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实行清偿责任,债务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联系即予消除。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实行程序中要留意什么”问题进行的回答,债务人代位权在实行的程序中要留意恳求实行人代位实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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