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3:00稳妥资金境外出资办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稳妥资金境外出资办理,防备危险,保证被稳妥人以及稳妥资金境外出资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办理条例》等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稳妥资金境外出资当事人,是指托付人、受托人和保管人。
本办法所称托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稳妥公司、稳妥集团公司、稳妥控股公司等稳妥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含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稳妥财物办理公司,以及契合我国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国保监会)规则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出资办理机构。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建立,契合我国保监会规则条件的专业出资办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契合我国保监会规则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保管人的商业银行包含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稳妥资金,是指托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出资构成的财物。
第四条 除我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办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还有规则以外,托付人从事稳妥资金境外出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则托付受托人和保管人,由受托人、保管人依据协议约好,别离担任稳妥资金的境外出资运作和保管监督。
第五条 受托出资、保管的稳妥资金与归于受托人、保管人一切的产业相差异,不得归入受托人、保管人固有产业及其办理的其他产业。
除因稳妥资金境外出资活动发生债款等法定景象以外,不得对受托出资、保管的稳妥资金强制执行。
第六条 托付人应当遵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财物负债匹配准则,审慎做出出资决策,承当出资危险。
受托人、保管人以及为稳妥资金境外出资供给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许安排,应当依照协议约好,恪尽职守,严厉实行诚笃、信誉、慎重、勤勉的责任。
第七条 稳妥资金境外出资当事人应当恪守境内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则,恪守境外的相关法令和规则。
第八条 我国保监会担任拟定稳妥资金境外出资办理方针,并依法对稳妥资金境外出资活动进行监督办理。
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与稳妥资金境外出资有关的付汇额度、汇兑等外汇事项施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