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系统职业病报告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6:49发布部分: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89]化劳字第38号文
第一条 为把握化工体系作业病发病状况,拟定防治方法,维护员工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计算和防治作业病作业法规及部有关规则,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在县以上(包含县级)所属的全民、合资和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的作业病系国家现行作业病范围内所列病种。
第四条 作业病陈述作业是化工工业卫生的重要计算作业。各级担任作业病陈述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有必要建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假造和篡改。各级化工部分要确保作业病计算陈述精确及时。
第五条 作业病陈述实施以当地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为主逐级上报的方法。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发作的作业病,均由地点区域的化工主管部分一致汇总上报。
第六条 当地各级化工主管部分或指定相应的化工作业病防治院(所)担任作业病陈述作业,并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具体作业。
第七条 本方法规则的报表有《作业病季报表》(一、二、三)(附件一)、《作业病现场劳作卫生学查询表》(附件二)、陈述卡有《作业病陈述卡》(附件三)、《尘肺病陈述卡》(附件四)。
第八条 急性作业病由开始接诊的卫生单位或确诊组确诊后,作业病患者地点单位卫生机构应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化工主管部分陈述。
第九条 各企业遇有逝世或同时发作3名以上(包含3名)急性作业中毒时,患者地点单位卫生机构应立即电话陈述当地化工主管部分,由化工主管部分在24小时内报化学工业部,过后补报事端查询陈述。化工主管部分在接到陈述后即赴现场,会同安全、劳作部分、工会组织与事端发作单位及其主管部分,查询剖析发作原因,并填写《作业病现场劳作卫生学查询表》,报送上一级化工主管部分。
第十条 尘肺病、缓慢作业中毒和其他缓慢作业病由具有作业病确诊权的单位(含化工部分作业病确诊组)确诊后,由患者地点单位的卫生机构填写《尘肺病陈述卡》或《作业病陈述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当地化工主管部分。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填写《尘肺病陈述卡》做更正陈述。
第十一条 尘肺病患者逝世后,由死者地点单位填写《尘肺病陈述卡》,在15日内报当地化工主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