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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5:07

我国村庄团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是个人也不是村庄的团体经济组织,村庄组团体并没有具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仅仅国家的三个代理人,所有权的真实主体是国家。
1.国家具有土地的终究处置权
村庄组团体不能终究处置村庄团体土地,各级政府也只要部分的处置权。那么,村庄土地的终究处置者是谁呢?
国家才具有村庄土地的终究处置权。这能够从两方面来证明:
一方面,国家规则犁地只能用来从事农业,产品粮基地只能栽培粮食;
另一方面,农业用地要转为非农用地,村庄团体这个法令上的所有者没有权力决议。
土地农转非的数量、补偿金额、农转非的时刻组织都是国家决议的,并且这些权力都由中央政府直接把握,可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中央政府托付给了省级政府,尽管省级政府也有必定的自主权力,在土地的处置上也有必定的灵敏性,可是省级政府有必要对中央政府担任,在中央政府规则的结构内灵敏,不能出轨。所以,终究的处置权彻底在中央政府,当地各级政府也是代理人,或许说方针的履行者。
2.国家具有土地收益的分配权
现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有四个层次:
一是国家的工商各税;
二是乡统筹、村提留;
三是以各种名义的收费;
四是农地转让增值的分配。
尽管国家只规则了工商各税的征收规范和方法,可是实践上,乡统筹、村提留和其他各项收费也是由国家终究调控和决议的。村庄团体和各级政府只要履行、履行的职责和职责。
3.国家具有挑选土地运用者和规则土地运用方向的权力
尽管国家并不决议某一块土地归谁承揽、谁运用。可是国家从全体上确认了土地归哪些人、或许哪类人所承揽和运用。由于法令明确规则土地有必要承揽给农人,产品粮食基地有必要栽培粮食,所以村庄组团体这个法令上所有者底子没有权力决议土地运用者,没有权力决议土地的运用方向,村庄组团体仅仅在国家规则实施家庭承揽制这个大前提下,对土地进行承揽的详细履行者和履行者。
4.国家真实具有土地的收益
从表面上看,统筹提留为农地的法令所有权主体--村庄团体所具有、所运用了。其实并非如此,假如咱们剖析乡统筹和村提留的运用方向就会发现,农地所有权的收益彻底归国家所有了。三提五统基本上归于社会公共开销领域,按理讲,有适当大部分都应由国家开销,可是国家并没有付出一分钱,却由农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来补偿。由于假如统筹提留收益不用来付出,政府有必要要用财政开销来处理。所以归根结底,国家真实具有农地所有权的收益。
综上所述:我国村庄土地的法令所有权(即名义所有权)与实践所有权彻底不一致。我国村庄土地的所有权的真实主体是国家(中央政府),各级政府仅仅国家这个所有权主体的代理人,村庄组团体是国家所有权的底层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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