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什么,盗窃物的类型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1:14
在日常的日子与工作中,咱们可能会捡到别人遗落的物品,而很多人都分不清楚什么叫做丢掉物,什么又叫做偷盗物。假如您对此也感到非常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听讼网的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咱们搜集整理的相关材料吧。
一、丢掉物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什么
丢掉物指非根据丢掉人的毅力而暂时损失占有的物,丢掉物只能是动产,丢掉物的拾得归于现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才能为必要。丢掉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丢掉的问题。丢掉物也不是无主产业,只不过是所有人损失了关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损失关于物的占有的状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丢掉;还有其他的状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掉,关于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丢掉物。再如,无行为才能的所有人将物扔掉,因他短缺意思才能,就不建立所有权的扔掉。可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意图或许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必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损失关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丢掉物,假如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地点,则为埋藏物或许躲藏物。
二、偷盗物的类型有哪些
物品和钱银是偷盗的首要目标。钱银有清晰的价值单位,在确认偷盗数额时,不致发作不合和困难。但物品则因为其品种繁复,性质杂乱,确认其价值时较为困难,并简单产生不合,因此需求作专门研究。为了便于剖析讨论,可根据被偷盗物品的特色,将其分为一般物品与特别物品。
(一)一般物品。一般物品是指人们日常出产和日子中运用的物品。这类物品又可根据其价格或价值的不同状况,分为有价物品、无价物品、差价物品。价值减损物品等,在确认偷盗数额时,应根据其价格和价值特色,别离确认核算规范和办法。
1、偷盗为有价物品的,一般应别离按中等价格,国家规定价格和主管部分核定价格核算价值和数额。有些物品也可根据其特别性,按制品价和进价核算。详细物品的价格核算规范和办法如下:流通领域的产品,进出口物资、物品,出产领域的制品产品,按商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核算;归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核算;归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核算。 出产领域的半制品产品,可根据其出产过程中所在的实践阶段,对比制品价格进行折算。 单位和公民的出产材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核算,但作案其时商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商场价的中等价格核算。 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牛、家禽、鱼等,一概按农贸商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金、银、珠宝等制造工艺品(含饰品和器皿等),按闲有商铺零售价核算;国家商铺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但未经加工的金银仍应按国家价格核算。 不同于保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含古董、古书画等)依照国有文物商铺一般零售价核算,没有零售价的,按同家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2、无价物品。无价物品是指没有清晰的价格或难以确认价格的物品。对这类物品,应托付有关主管部分或许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对其价格和价值作出判定结论。
3、差价物品和多价物品、差价物品是指其显着低于或高于被砍其时、当地商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对此,凡有防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核算,有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核算,没有国家定价和指导价的,按商场零售中等价核算,不能按原进价核算。 多价物品,是指以多种价格购进的大宗同品种物品。对这类物品被盗,如能辨明价格的。应别离核算,的确难以区别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4、价值减损物品。指现已陈腐、破损或许运用过的物品。这类物品被盗,应根据物品价值减损程度,结合作案其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托付有关部分作出价值判定。 但物品假如是在被盗后损坏、消灭、丢掉或运用变形受损,则仍应按偷盗时物品价值核算。
(二)特别产品。指一般物品以外的物品,首要有冒充伪劣残次品、违禁品、宝贵物品等,因为这类物品的特别性,其价值核算较一般物品更为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作不合,因此需求特别加以阐明。
1、冒充伪劣残次品的价值核算。冒充伪劣品的价值,应按其实践价值核算,即冒充伪劣产品自身能值多少就核算多少。对有些冒充伪劣品价值难以核算的,亦应托付有关部分进行判定。关于残次品,按物资收回使用部分的收购价格核算。
2、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价值问题。偷盗这类物品,作偷盗处理的,不核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宝贵物品。宝贵物品包含具有前史、艺术、学术价值的国家宝贵文物和个人保藏的家宝。对偷盗这些宝贵物品的,但凡可以作价的,都应作价;对的确难作价的稀世宝贵文物、价值连城,也可以不评价;对偷盗文物的,应托付文物主管部分评价或鉴定文物等级,以作为科罪量刑的根据。
以上便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不管是哪种状况,站在品德的层面,咱们捡到别人遗落的物品的时分都需求及时偿还而不是占为己有。假如您对此仍旧感到困惑,或许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求回答,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咨询。
一、丢掉物在法律上的概念是什么
丢掉物指非根据丢掉人的毅力而暂时损失占有的物,丢掉物只能是动产,丢掉物的拾得归于现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才能为必要。丢掉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丢掉的问题。丢掉物也不是无主产业,只不过是所有人损失了关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损失关于物的占有的状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丢掉;还有其他的状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掉,关于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丢掉物。再如,无行为才能的所有人将物扔掉,因他短缺意思才能,就不建立所有权的扔掉。可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意图或许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必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损失关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丢掉物,假如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地点,则为埋藏物或许躲藏物。
二、偷盗物的类型有哪些
物品和钱银是偷盗的首要目标。钱银有清晰的价值单位,在确认偷盗数额时,不致发作不合和困难。但物品则因为其品种繁复,性质杂乱,确认其价值时较为困难,并简单产生不合,因此需求作专门研究。为了便于剖析讨论,可根据被偷盗物品的特色,将其分为一般物品与特别物品。
(一)一般物品。一般物品是指人们日常出产和日子中运用的物品。这类物品又可根据其价格或价值的不同状况,分为有价物品、无价物品、差价物品。价值减损物品等,在确认偷盗数额时,应根据其价格和价值特色,别离确认核算规范和办法。
1、偷盗为有价物品的,一般应别离按中等价格,国家规定价格和主管部分核定价格核算价值和数额。有些物品也可根据其特别性,按制品价和进价核算。详细物品的价格核算规范和办法如下:流通领域的产品,进出口物资、物品,出产领域的制品产品,按商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核算;归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核算;归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核算。 出产领域的半制品产品,可根据其出产过程中所在的实践阶段,对比制品价格进行折算。 单位和公民的出产材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核算,但作案其时商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商场价的中等价格核算。 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牛、家禽、鱼等,一概按农贸商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金、银、珠宝等制造工艺品(含饰品和器皿等),按闲有商铺零售价核算;国家商铺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但未经加工的金银仍应按国家价格核算。 不同于保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含古董、古书画等)依照国有文物商铺一般零售价核算,没有零售价的,按同家主管部分核定的价格核算。
2、无价物品。无价物品是指没有清晰的价格或难以确认价格的物品。对这类物品,应托付有关主管部分或许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对其价格和价值作出判定结论。
3、差价物品和多价物品、差价物品是指其显着低于或高于被砍其时、当地商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对此,凡有防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核算,有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核算,没有国家定价和指导价的,按商场零售中等价核算,不能按原进价核算。 多价物品,是指以多种价格购进的大宗同品种物品。对这类物品被盗,如能辨明价格的。应别离核算,的确难以区别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核算。
4、价值减损物品。指现已陈腐、破损或许运用过的物品。这类物品被盗,应根据物品价值减损程度,结合作案其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托付有关部分作出价值判定。 但物品假如是在被盗后损坏、消灭、丢掉或运用变形受损,则仍应按偷盗时物品价值核算。
(二)特别产品。指一般物品以外的物品,首要有冒充伪劣残次品、违禁品、宝贵物品等,因为这类物品的特别性,其价值核算较一般物品更为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作不合,因此需求特别加以阐明。
1、冒充伪劣残次品的价值核算。冒充伪劣品的价值,应按其实践价值核算,即冒充伪劣产品自身能值多少就核算多少。对有些冒充伪劣品价值难以核算的,亦应托付有关部分进行判定。关于残次品,按物资收回使用部分的收购价格核算。
2、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价值问题。偷盗这类物品,作偷盗处理的,不核算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宝贵物品。宝贵物品包含具有前史、艺术、学术价值的国家宝贵文物和个人保藏的家宝。对偷盗这些宝贵物品的,但凡可以作价的,都应作价;对的确难作价的稀世宝贵文物、价值连城,也可以不评价;对偷盗文物的,应托付文物主管部分评价或鉴定文物等级,以作为科罪量刑的根据。
以上便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不管是哪种状况,站在品德的层面,咱们捡到别人遗落的物品的时分都需求及时偿还而不是占为己有。假如您对此仍旧感到困惑,或许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求回答,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