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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7:19
摘 要:在稳妥诈骗罪频发的违法态势下,司法实践中相关疑难问题的处理对遏止违法具有现实意义。鉴于法制完善是遏止稳妥诈骗违法的关键性和基础性要素,应从体系上处理稳妥诈骗罪的主体、罪数以及相关共同违法确认等方面的问题。关键词:稳妥诈骗 主体 罪数 共同违法
在稳妥诈骗罪频发的违法态势下,司法实践中相关疑难问题的处理对遏止违法具有现实意义。有用遏止稳妥诈骗违法不只有利于金融次序的安稳和金融市场的老练,而且有利于保证稳妥业的健康发展。
一、稳妥诈骗罪主体的确认
有学者以为,稳妥利益人即投保人、被稳妥人及获益人是我国稳妥诈骗罪的主体。还有大都学者以为,稳妥诈骗罪的主体为稳妥合同的当事人。笔者以为以上两种观念均不当。因为国际各国关于稳妥诈骗罪的界定是根据产业稳妥联系和人寿稳妥联系,因此,关于稳妥诈骗罪主体一般界定为投保人、被稳妥人及获益人。[ 1 ]但有必要清晰的是,国际各国对与稳妥有关的违法都作了体系翔实的规则,如:关于稳妥人刑事责任的规则,关于稳妥经纪人、稳妥代理人等中间人刑事责任的规则。而我国稳妥诈骗的立法还极端不完善,在关于稳妥人的刑事责任,稳妥经纪人、稳妥代理人的刑事责任未作规则的景象下,假如将稳妥诈骗罪主体只是界定为投保人、被稳妥人及获益人,那么,就使得稳妥人对客户进行诈骗、中间人对客户进行诈骗的行为扫除出刑事法的规制领域。以上两种观念都扫除了稳妥经纪人、稳妥代理人等中间人进行稳妥诈骗时,以及第三人假充投保人、被稳妥人及获益人进行稳妥诈骗时稳妥诈骗罪的适用。稳妥经纪人、稳妥代理人等中间人进行稳妥诈骗,第三人假充投保人、被稳妥人及获益人进行稳妥诈骗,也应构成稳妥诈骗罪并以稳妥诈骗罪科罪处分,不然,上述景象已然一起侵略了金融次序中的稳妥市场次序和别人的产业所有权,而不只是单纯地侵略了别人的产业所有权,那么,不依照金融诈骗罪类罪中的稳妥诈骗罪处理,而是以侵略产业罪类罪中的一般诈骗罪论处是不合理的。[ 2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我国稳妥诈骗罪的主体应表述为:稳妥合同的当事人及中间人。当然,我国亦能够经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添加稳妥经纪人、稳妥代理人等中间人进行稳妥诈骗,第三人假充投保人、被稳妥人及获益人进行稳妥诈骗时的罪名,而相应地将稳妥诈骗罪罪名变更为虚伪稳妥索道歉”, [ 3 ]并将其主体规则为投保人、被稳妥人及获益人。上述两种立法形式以后者为佳。理由如下:经过不同罪名的设置使性质不同的行为得到相应处分,契合罪刑相适应准则,而且有利于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契合国际立法趋势,有利于我国参加WTO后有关法制许诺的完成。
二、稳妥诈骗罪罪数剖析
稳妥诈骗罪罪数问题主要与牵连犯有关。所谓牵连犯是指以施行某一违法为意图,其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又冒犯其他罪名的违法形状。关于牵连犯的处分,以从一重处分”为准则,但刑法分则又规则有从一重从重处分”、独立的法定刑、数罪并罚。与共同违法有关的稳妥诈骗罪的牵连犯有两种景象。一方面,办法行为与意图行为数行为以一罪论处。从理论上讲,稳妥诈骗罪归于纯粹的诈骗违法,与其他诈骗型违法具有共性,行为人施行稳妥诈骗必定要施行诈骗手法,而这种手法行为又或许冒犯其他罪名,然后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关于此种景象,我国学界并无争议。另一方面,办法行为与意图行为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198条之规则,投保人、获益人成心形成产业损失或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疾病,骗得稳妥金的,在构成稳妥诈骗罪的一起若冒犯其他罪名,按稳妥诈骗罪和各相关罪名并罚。这是刑法清晰规则应数罪并罚之牵连犯。关于此种景象,笔者以为,能够经过进步稳妥诈骗罪的法定刑来对投保人、获益人成心形成产业损失或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疾病,骗得稳妥金的行为进行点评,而不再规则数罪并罚。原因如下:首要,行为人实质上施行了两个行为,即成心形成稳妥事端发作的行为与骗得稳妥金的行为;行为人的意图在于骗得稳妥金,行为人成心形成稳妥事端的行为是骗得稳妥金的手法。因此,这两项规则所清晰的是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撤销分则第198条对牵连犯处分准则的破例规则,不适用数罪并罚。其次,单位作为投保人、获益人为骗得稳妥金而成心形成产业损失或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疾病时,应根据罪刑法定准则作为数罪并罚论处。当单位施行了为骗得稳妥金而成心形成产业损失或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疾病的行为,该行为又构成不以单位为主体而仅以天然人为主体的违法时,终究应恪守罪刑法定准则以数罪论处,仍是对单位仅以稳妥诈骗罪一重罪论处,堕入一个悖论之中。再次,立法者规则投保人、获益人成心形成产业损失或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疾病,骗得稳妥金的行为施行数罪并罚是根据罚当其罪的立法意图,该立法意图的完成能够经过加大稳妥诈骗罪的法定刑的办法得到完成。还有一种行为值得讨论:即当稳妥公司工作人员一起是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若其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并利用职务之便骗得稳妥金的,以何罪论处? 笔者以为,此种状况归于刑法理论上的幻想竞合犯,即行为人施行了一个行为,该行为冒犯了一个罪名,因此应遵从从一重罪处断”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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