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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3:11
稳妥欺诈罪共犯的规则有哪些
《刑法》对共犯做了相应的规则,稳妥欺诈一旦构成稳妥欺诈罪就归于《刑法》的调整范围了,下面是根据《刑法》条文对共犯的规则而剖析的稳妥欺诈罪中的共犯状况。
一、《刑法》规则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则:“稳妥事端的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成心供给虚伪的证明文件,为别人欺诈供给条件的,以稳妥欺诈的共犯论处。”这三类人供给虚伪证明文件,都牵涉假造或变造稳妥事端证明资料。根据一起违法的理论,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明知自己出具虚伪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施行稳妥欺诈的违法分子供给协助,但由于承受贿赂或碍于同学、亲朋、朋友情面等联系,仍是为违法分子供给证明文件。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在违法分子施行违法之前或施行违法过程中给予协助,便于其施行违法或易于完结违法行为。从片面上看,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具有协助别人施行违法的成心,协助行为与施行行为结合起来,才干决议协助犯的科罪问题,假如施行犯没有施行他所协助的违法,协助犯就失去了处分的根据。因而,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的行为为稳妥欺诈罪的施行犯发明了条件,起到了协助效果,归于杂乱一起违法中的协助犯。假如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是出于过错而非成心供给了虚伪证明文件,就不能构成稳妥欺诈罪的共犯,应以其行为所冒犯的罪名科罪量刑。除鉴定人、证明人、产业评价人构成稳妥欺诈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稳妥人、获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稳妥人、获益人身份的人彼此勾通,以施行稳妥欺诈为意图,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获益彼此勾通,施行稳妥欺诈的,应以稳妥欺诈的共犯论处。
二、实务中的共犯状况:
实践中,稳妥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获益人内外勾通一起骗得稳妥金的行为怎么定性?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以为构成贪污罪,有的以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的以为应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咱们以为这是一个较为杂乱的问题,根据一起违法理论,一起违法人在施行一起违法时,虽然其分工不同,但其行为也具有必定的独立性,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彼此勾通,应以一起违法全体行为表现的性质为根据,而不能只局限于违法特征的某一个方面。因而,咱们以为正确确认“内外勾通”一起施行稳妥欺诈违法,根据以下准则,应以主犯的基本特征来决议,主犯的性质决议从犯的性质。违法中,假如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起首要效果,就以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认违法的性质,如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如对错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假如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获益人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就以稳妥欺诈罪科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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