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可否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2:09依据现有的法规和政策,未进行房改的承租公房只能够由同住者、同户者、爱人、直系亲属等持续承租,由已故承租人的承继人承继没有法律依据。那么现已参与房改,并现已交付了首付款,此刻购房人去世,该房可否承继呢?我国现有的法规和政策没有相对清晰的规则,但从相关房改政策法规来看,仍是能够推断出理应能够承继的。下面咱们来看以下规则:
《青岛市公有住宅出售暂行方法》第十四条〉规则,“……购房人分期付款期间调离本市或去世的,由其契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承继人付清房款。其契合购房条件的直系亲属或合法承继人不购买住宅,由售房单位与其直系亲属或合法承继人进行经济结算。”第十六条规则,“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宅具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能够承继,不能赠与。”《海口市出售公有住宅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则,“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调离本市、出国久居或去世的,由其继受人或承继人持续付款。原购房者和继受人或承继人不需要该房子的,可退交原出售单位,单位应将已付房款扣除房租与已付房款利息的差额撤退还给员工自己或其承继人,已付房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规则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核算;如购房者去世无承继人,由房管部分依据国家有关规则接收,其未交清的购房款,由接收部分补交,任何人不得侵吞。”依据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房改之中的房子假如承继人乐意承继(持续交纳购房款,处理相关手续),则产权部分有必要给予处理产权挂号手续,假如已获得部分产权是能够承继的。
咱们再看北京市的。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子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七项,“关于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规则:购房人在处理售房手续过程中去世的,凡已按规则交纳了首付款,且承继人乐意持续付款的,可由其承继人按照原付款协议持续付出房价款,房子产权可按承继的有关规则变更为承继人一切。原购房人产权证没有处理的,所购住宅产权可直接挂号在承继人名下,并按规则发放产权证。”
该项规则能够清晰推论出房改房能够认定为遗产,并能够由承继人持续付款办证,并能够挂号承继人为产权人。该规则包含了三层根本意义:⑴这种房产能够认定为遗产⑵这种房产能够依承继法规则承继⑶这种房产能够直接挂号在承继人名下。
现在的问题是,假如依法定承继有几个享有承继权的人,房改部分是否有权直接挂号几个承继人享有共有权?是否有权直接确认他们应当享有的比例?假如有遗言,是否有权直接按照遗言的内容挂号产权人?当时房改部分一般的做法是,有必要一切享有承继权的人协商共同以某个承继人或许某几个承继人承继,房改办才给予处理产权挂号手续。假如承继人之间不能达到共同,则不予受理。而此类案子诉讼到法院,法院又因此类房子尚不归于个人产权房子,一般也不敢确认他们的承继比例。那么遇到购房人去世、承继人不能共同的状况,导致了无法处理的为难局势。笔者的主张是,关于承继人清晰的此类房改房,房改办应当及时为这些承继人处理共有的产权证,假如遗言是公证的,理应依公证遗言确认的承继人处理产权证,假如不能确认承继人以及承继的比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司法判定确认承继人的规模和各自的承继比例。然后水到渠成地处理这些久拖不决的问题和对立。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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