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行政复议程序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5:24
第一条 为确保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和纠正违法或不妥的,维护公民、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能够按照本规则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第三条 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不合法干涉。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能够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一)对、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法规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布或许不予答复的;
(五)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实行义务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的;
(九)法令、法规规则能够请求复议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按照本规则请求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许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调停或许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第六条 复议机关应当依据作业需要,确认本机关的复议安排或许专职复议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安排,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安排内或许与政府法制安排合署作业。
第八条 复议安排或专职复议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作业,实行下列责任:
(一)检查复议请求是否契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两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材料;
(三)安排审理复议案子;
(四)拟定复议决议;
(五)受理复议机关的托付出庭应诉;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应当在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能够按照本规则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第三条 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不合法干涉。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能够向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一)对、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法规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布或许不予答复的;
(五)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实行义务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的;
(九)法令、法规规则能够请求复议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按照本规则请求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许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调停或许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第六条 复议机关应当依据作业需要,确认本机关的复议安排或许专职复议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的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安排,应当设在政府法制安排内或许与政府法制安排合署作业。
第八条 复议安排或专职复议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作业,实行下列责任:
(一)检查复议请求是否契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两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材料;
(三)安排审理复议案子;
(四)拟定复议决议;
(五)受理复议机关的托付出庭应诉;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应当在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