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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4:51

发布部分: 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 [89]国税外064号    1983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对个别商贩和商业企业,实行在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的方法。跟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为个别商贩和商业企业供给了新的进货途径,为了完善现行的批发扣税方法,平衡各类企业的税收担负,加强税收的征收办理,现对外商出资企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则:一、一切从事产品生产运营的外商出资企业,对个别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包含能够直接提取现金的各种付款收据)进货的商业企业,都必须按规则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的营业税。上述规则交纳的营业税,以进货人为交税义务人,外商出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二、外商出资企业应差异不同的扣税目标代扣税款;对持有营业执照的个别商贩和规则应扣税的商业企业,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对从事暂时运营的单位和个人,代扣暂时运营的营业税。三、代扣税款,以国家规则的商业零售价格为计税根据,对国家没有规则零售价格的产品,以产品的批发价加批零差价核算扣税。产品的批零差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10-20%的起伏内确认。四、税务机关能够依照代扣代缴税款总额,提取1-5%的金额,作为代扣代缴手续费,将其间60%发给代扣代缴单位,手续费的详细提成份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认。五、对外商出资企业,不扣或少扣的税款,除由外商出资企业担任补缴外,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以下罚款。六、外商出资企业违反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规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指派、授意、鼓动偷税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七、本规则自1989年4月1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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