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收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20:37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具有税负转嫁特性,当市场上供应弹性无限大而需求弹性无限小时,增值税税负悉数由顾客承当;当需求弹性无限大而供应彻底无弹性时,增值税税负则悉数由出产运营者承当。税法明确规则增值税的交税规模为出售或进口的货品和供给的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一起也对实务中归于增值税交税规模的某些特别项目或行为做出规则。其间,特别行为包含兼营出售行为、混合出售行为和视同出售行为。
一、几种特别运营行为的税收界定
(一)兼营出售行为
兼营在我国不仅仅是指一起运营增值税不同适用税率项目,一起运营增值税应税、免税、减税项目,还包含一起运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兼营营业税项目是指增值税交税人在从事应税货品出售或供给应税劳务的一起,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则的各项劳务),且所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出售货品或供给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络和从属关系。增值税交税人应别离核算货品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对货品和应税劳务的出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交纳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交纳营业税。假如不别离核算或许不能精确核算货品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出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品或应税劳务一起交纳增值税。
(二)混合出售行为
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增值税应税货品又触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税应税劳务),则为混合出售行为。混合出售行为触及增值税与营业税交税规模的区分,其标准是:但凡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运营者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货品,应当交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出售行为,视为出售非应税劳务,不交纳增值税。这儿所谓“以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交税人的年货品出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算计中,年货品出售额超越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除此之外,税法对混合出售行为又作了特别规则:从事运送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发作出售货品并担任运送所出售货品的混合出售行为,交纳增值税;出产出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运营者,其出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一起担任装置的,归于混合出售行为,对其获得的应税收入交纳增值税。因而,混合出售行为是企业的同一项出售行为既触及增值税应税货品又触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供给应税劳务的意图是直接为了出售这批货品而作出的,两者之间是严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彻底不同的。混合出售是面向同一购买人的,增值税应税货品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兼并定价,不或许分隔核算。
(三)视同出售行为
视同出售行为是指一些货品的搬运、运用或无偿转让行为,虽没有获得相关出售收入,但视同正常出售,予以交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体运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将货品交给别人代销;出售代销货品;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应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无偿赠送别人。
二、兼营行为的税务谋划
(一)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
兼营不同增值税项目是指增值税交税人一起运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一起运营应税和免税、减税项目,一起运营应税和非应税项目。从事兼营事务的增值税交税人,有必要安排好其增值税税务,才不至于添加税负。一个增值税的一般交税人或许一起运营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项目。假如交税人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率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出售额,并按不同税率别离核算应交税额。未别离核算出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谓别离核算,主要是指对兼营的不同税率货品或应税劳务在获得收入后,应别离照实作账,各记各的出售额,并依照不同的税率各自核算应交税额,以防止适用税率紊乱,呈现少交税款或多交税款的现象。从高适用税率是指本应按17%或13%凹凸不同税率别离计税,但由于未别离核算,则对混合在一起的出售额一概按17%的高税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