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谈对行诉法解释第90条的理解和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6:37
从一起案子谈对行诉法解说第90条的了解和适用[案情]2006年,某市小学因改扩建,经政府同意,征用了校园周边地区,需求拆迁周边的居民楼。在与居民甲某的拆迁安顿洽谈中,因屡次洽谈不成,该小学向市建设局提出请求,要求对房子拆迁胶葛进行判决。市建设局,于2005年作出了房子拆迁安顿判决书。该判决书作出后,被拆迁户甲某既不向法院提申述讼也不搬家,而市建设局也未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2007年,该小学向法院请求依据行政判决书,对被拆迁人甲某一切的房子强制实行。[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法定期间不提申述讼或不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这是行诉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强制实行权力。但在行政机关不建议和行使该权力时,详细行政行为所束缚的权力义务人又应当怎么救助和保证自己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十条规则:“行政机关依据法令的授权对相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作出判决的行政机关在请求实行的期限内未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收效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力人或许其继承人、权力接受人在90日内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依据该规则,相关的民事争议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能够向法院请求实行行政行为,这在行政法上被称为非诉行政案子。因为这类案子类型新颖、法令规则不完善,因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判决行政行为准予或不准予实行的检查规范、举证责任由谁承当、判决不准予实行应怎么处理等一系列问题,下面笔者谈谈自己对行诉法解说第九十条的法令了解和适用的一些观念。一、请求的规模行政相对人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的案子,有必要存在三个前置条件:1、有民事争议存在;2、争议发作在相等的民事主体之间;2、法令有明确规则,对该类争议行政机关有权处置。例如《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拆迁安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能够由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判决,应此通过判决的行政行为能够由行政相对人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二、请求的时效行诉法解说第八十八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应当在法定申述期届满之日起180天内请求;九十条规则,行政权力人请求强制实行的,应当在90内请求。因而,行政相对人应当在行政行为收效之后的9个月到12个月之间的法定时效内,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提早或逾期请求法院都将不予受理。三、请求的主体非诉案子的请求主体,应当是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行政相对人,即收效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力人或许其继承人、权力接受人,例如拆迁判决中的开发企业。四、第三人的追加依据行诉法解说第九十三条的规则,法院有必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因为详细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通过查询、听证等程序在确定现实、正确适用法令的基础上作出的,因而由行政相对人承当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针对行政相对人请求的案子,笔者以为法院应当在行政非诉程序中追加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来参与非诉讼案子,由第三人承当对详细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五、检查的规范依据行诉法解说第九十条的规则,享有权力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详细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详细行政行为的规则。因而,笔者以为法院在检查行政相对人请求实行的案子时,应当环绕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首要规范是看行政行为的现实依据是否充沛、法令依据是否足够、有无显着违法并危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作,如第三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契合检查规范,则应当作出准予实行的判决;反之,则应当作出不准予实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