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注意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0:45【租借合同纠纷事例】房子租借合同纠纷
辩论人因与原告__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辩论定见:
一、辩论人不是原告房子的承租人,原告的申述主体过错,应予驳回。
1、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__公司签定《房地产租借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签约两边于2005年12月12日处理了存案挂号。__公司在租借原告的房子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子内,并在该房子内展开经营活动。(见依据《房地产租借合同》、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_公司持续运用原告租借的房子,并持续向原告付租借金,原告在2007年开具给_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_公司”。由此能够阐明,原告租借房子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与__公司之间存在租借联系。(见依据〈收款收据〉)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_公司对外签定合同。原告与__公司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便是被告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定的,该合同的实践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A、原被告签定合同时,原告与__公司的房子租借合同仍在有用期内,两边没有处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子从_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自己。
B、原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定了第一份租借合同。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定。
C、原告依据《委托书》、《欠租款单》和《解除合同的结算单》能够证明,原告明知承租房子的是__公司。
D、原告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都是向__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从来就没有向被告个人开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向被告个人要过租金。
E、原告此前与尔后开出的租金收据,均是开给_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_公司的保险柜等办公用品,这些收据都被原告扣押,无法当庭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