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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债权人的异议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21:37
无论是新设兼并仍是存续兼并,都会影响债务人的利益。假如是强强联合,会使得作为债务债务整体担保的规模扩展,对债务人影响不大;假如是成绩一好一坏的公司兼并时,原成绩好的公司的债务人可能会遭到负面影响。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公司兼并应当向债务人进行告诉和布告。债务人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布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能够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假如公司债务人在法定的时刻内不能提出异议,则可视为对公司的兼并默许,对自己债务人替换的默许。原《公司法》规则,不清偿债务或许不供给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兼并,这次修订《公司法》删去了这一规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公司兼并一旦完结,再要吊销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二是法令现已赋予了债务人建议权力的时刻和办法,权力人却怠于行使权力,“躺在权力上睡觉”,依据民法的职责自担准则,其只能向兼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许新设的公司建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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