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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9:42
⑴ 婚姻自在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准则的重要柱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公民有权依照法令的规则,自主自愿地决议自己的婚姻问题,扫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与。
⑵ 婚姻自在在内容上包含成婚自在和离婚自在两个方面。成婚自在是指缔成婚姻关系的自在,低离婚自在是指免除婚姻关系的自在。成婚是遍及行为,是婚姻自在的首要方面,离婚自在则是婚姻自在的重要弥补,两者彼此结合、缺一不可。
⑶ 实施婚姻自在是为了树立以爱情为根底的婚姻关系。
⑷ 社会主义婚姻自在不是肯定的、毫无约束的。人们行使婚姻自在权力有必要恪守国家法令,不得乱用这种权力而危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在保证婚姻自在的一起,又有必要对立草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⑸ 往后,不只要依法保证婚姻自在,并且要进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在的遍及完成发明更为充沛的社会条件。一起,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在在更高层次上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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