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6:17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当供给依据证明案子现实的责任。假如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不出依据证明其建议,就要承当其建议不能成立的法令成果。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则:被请求人应当... 行政复议中的,是指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当供给依据证明案子现实的责任。假如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不出依据证明其建议,就要承当其建议不能成立的法令成果。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则: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或许请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最初作出的依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28条规则: 被请求人不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则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依据,决议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 这两条规则一起构成了行政复议中由被请求人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负举证责任的准则。当然,请求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也负有必定的举证责任,但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所负举证责任的规模和巨细却是有很大差异的。
一、被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复议中,由被请求人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担负举证责任,首要应对下一现实提出依据予以证明:
1、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依据。在行政复议中,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所指向的公民、或许其他安排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有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有等,都应由被请求人供给依据加以证明。
2、适用法令、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并供给依据证明适用这些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
3、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契合法定程序的依据。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程序的依据。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被请求人应供给关于该详细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依据,包含有关通知书、回证、回执等。
4、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依据。滥用职权即行政机关违背行政权的设定意图行使手中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据法令的立法主旨并结合行政管理的实践来解说其行使职权的意图。
5、关于详细行政行为恰当性的依据。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详细行政行为显着不妥的,能够吊销或改变。所以被请求人应供给其详细行政行为恰当性的依据。
6、关于不实行或许延迟实行法定责任的,被请求人应供给存在合法事由或合理事由的依据。在行政复议中,假如被请求人不能举出确凿的依据,证明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那么被请求人就要承当晦气的复议成果。
二、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请求人首要供给依据证明其复议请求契合法定条件,并进一步供给依据以不坚定被复议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依据行政复议的理论和实践请求人首要应对下列事项承当举证责任:
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存在。如请求人不服行政处罚而请求复议,就应在提出复议时同时提交行政机关作出的。不然,复议机关就没有受案的依据。
2、在被请求人不作为的案子中,请求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的现实。
3、在同时提起的请求中,请求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损害而形成丢失的现实。
4、有关复议程序的现实。如请求人建议因不可抗力的其他合理理由耽搁法定期限的,应就不可抗力和其他合理理由的状况负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则:被请求人应当... 行政复议中的,是指在行政复议中由谁承当供给依据证明案子现实的责任。假如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举不出依据证明其建议,就要承当其建议不能成立的法令成果。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则: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或许请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最初作出的依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28条规则: 被请求人不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则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依据,决议吊销该详细行政行为。 这两条规则一起构成了行政复议中由被请求人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负举证责任的准则。当然,请求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也负有必定的举证责任,但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所负举证责任的规模和巨细却是有很大差异的。
一、被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复议中,由被请求人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担负举证责任,首要应对下一现实提出依据予以证明:
1、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依据。在行政复议中,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所指向的公民、或许其他安排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有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有等,都应由被请求人供给依据加以证明。
2、适用法令、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并供给依据证明适用这些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
3、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契合法定程序的依据。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程序的依据。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被请求人应供给关于该详细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依据,包含有关通知书、回证、回执等。
4、关于是否滥用职权的依据。滥用职权即行政机关违背行政权的设定意图行使手中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据法令的立法主旨并结合行政管理的实践来解说其行使职权的意图。
5、关于详细行政行为恰当性的依据。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详细行政行为显着不妥的,能够吊销或改变。所以被请求人应供给其详细行政行为恰当性的依据。
6、关于不实行或许延迟实行法定责任的,被请求人应供给存在合法事由或合理事由的依据。在行政复议中,假如被请求人不能举出确凿的依据,证明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那么被请求人就要承当晦气的复议成果。
二、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请求人首要供给依据证明其复议请求契合法定条件,并进一步供给依据以不坚定被复议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恰当性。依据行政复议的理论和实践请求人首要应对下列事项承当举证责任:
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存在。如请求人不服行政处罚而请求复议,就应在提出复议时同时提交行政机关作出的。不然,复议机关就没有受案的依据。
2、在被请求人不作为的案子中,请求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的现实。
3、在同时提起的请求中,请求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损害而形成丢失的现实。
4、有关复议程序的现实。如请求人建议因不可抗力的其他合理理由耽搁法定期限的,应就不可抗力和其他合理理由的状况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