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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直属局超额完成全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9:1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出资者再出资交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5]10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出资者再出资交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当地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外商出资企业在其股权发作转让后,将归于股权转让前年度完成的赢利分配给受让股权的外国出资者。现将外国出资者以受让股权前企业完成的赢利再出资有关交还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告诉如下:
一、以受让方法获得外商出资企业股权的外国出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出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完成的赢利,在我国境内再出资的,该项再出资赢利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则的用于直接再出资的赢利,不得享用有关赢利再出资退税优惠。
二、外国出资者从与其有直接具有或直接具有或被同一人具有100%股权联系的下列相关方受让股权,且按该相关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交的,该外国出资者在受让股权后,以该外商出资企业分配的在其受让股权前完成的赢利,在我国境内再出资的,不受第一条规则约束,按有关规则享用赢利再出资退税优惠。
(一)外国出资者;
(二)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从事出资事务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4〕第083号)规则,能够视同外国出资者享用再出资退税优惠的专门从事出资事务的外商出资企业。
三、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履行。此前现已享用再出资退税优惠的,不按本告诉规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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