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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09:44
无效的婚姻是指违背我国婚姻法成婚条件的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自终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是不受法令保护的,当事人能够请求吊销无效的婚姻,那么承认婚姻无效有什么诉讼标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承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承认婚姻无效的案子是归于承认之诉,而承认之诉的标的是对某民事法令行为承认,所以无效婚姻诉讼的标的是婚姻的合法性。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
关于挂号过错的挂号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助途径: 
1、行政救助,挂号成婚行为是一种行政承认行为,因挂号检查不严而形成的无效婚姻,天经地义的应当由挂号机关自行纠错,吊销过错挂号。在这种救助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吊销成婚挂号的情况下,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成婚挂号,法院检查相关挂号资料的基础上,能够做出吊销挂号的判定,以到达法令和现实的一致。 
2、民事诉讼救助途径,受害方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认婚姻无效或吊销“诈骗”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检查无效景象,进行承认。代领成婚证的,应依据受害方毅力进行吊销;冒领成婚证的,应承认无效,告诉行政机关予以吊销挂号;骗婚的,除确定婚姻无效,告诉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外,还要告诉司法机关,追查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承认婚姻无效的案子是归于承认之诉,而承认之诉的标的是对某民事法令行为承认,所以无效婚姻诉讼的标的是婚姻的合法性。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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