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劳动监察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9:26长春市劳作督查法令
(1997年8月14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5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作督查作业,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作联系,保护劳作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作督查作业。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或许国家机关、作业安排、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劳作者,均应当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本法令所称劳作督查是指劳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恪守劳作法令、法规状况进行查看,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办的活动。
第四条 劳作督查作业必须坚持客观、合法、公平的准则,及时、精确地纠正和查办各种违背劳作法令、法规的行为,依法保护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县(市)、区劳作局是本行政区域劳作督查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责任帮忙做好劳作督查作业。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恪守劳作法令、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劳作行政主管部门的劳作督查责任:
(一)宣扬劳作法令、法规和政策;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恪守劳作法令、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并依法纠正和处分违法行为;
(三)对劳作督查员进行训练、查核和监督;
(四)受理对违背劳作法令、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指控;
(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督查责任。
第七条 劳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装备劳作督查员,劳作督查员由本级劳作行政主管部门录用,报上一级劳作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依据劳作督查作业需要,劳作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聘任兼职劳作督查员。兼职劳作督查员首要合作劳作督查员作业,担任与其事务有关的单项劳作监督查看。兼职劳作督查员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违背劳作法令、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查办定见和主张,但不承办详细处分作业。
第八条 劳作督查员在履行责任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查看;
(二)问询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人员;
(三)查阅、调阅或许仿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材料、文件;
(四)告诉或许指令用人单位就有关督查事项作出解说、阐明或许书面答复;
(五)责令用人单位中止违法行为;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督查职权。
第九条 劳作督查员在履行责任时,应当承当下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