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的强制征缴制的三要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5:0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促进法》、《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之后,在确保和改进民生范畴又一部支架性法令,是新中国树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准则的综合性法令,是党和政府实行“让人人享有社会确保”许诺的法令确保。总共12章 98条 ,1万多字。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从法令上清晰国家树立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和工伤、赋闲、生育等社会保险准则,并对树立根本养老保险联系搬运接续准则,进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树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准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准则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则等作出准则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关于加速树立掩盖城乡居民的社会确保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法》解读: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
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则,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其期限交纳或许补足,逾期仍不交纳或许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请求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议,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划拨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要求该用人单位供给担保,签定延期缴费协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且未供给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