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制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1:18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
关于调整和拟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规范等有关问题的告诉
吉省价收﹝2013﹞51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开展变革委、局)、价格监督查看局、司法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开展局、司法局,省、市(州)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分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范的告诉》(吉省价收〔2010〕206号)履行期限已满,依据《国家开展变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处理办法>的告诉》(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则,结合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开展的实际情况,经调研,决议对律师服务部分项目收费规范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修订后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范(试行)见附件。
二、持续履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处理实施办法>的告诉》(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481号)中规则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处理办法》。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严厉依照《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范》规范本身收费行为。收费实施公示准则,并在明显方位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规范及减免方针,禁止律师在服务项目以外向委托人加收其他费用。
四、律师服务收费属运营服务性收费。各律师事务地点履行新规范前,需按规则到当地价格主管部分处理《收费许可证》改变手续,运用税务收据,并自觉承受价格部分的监督查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本告诉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履行期满后,按程序从头报批。《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范的告诉》(吉省价收〔2010〕206号)一起废止。
附件: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范(试行)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7日
关于调整和拟定部分律师服务收费规范等有关问题的告诉
吉省价收﹝2013﹞51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开展变革委、局)、价格监督查看局、司法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开展局、司法局,省、市(州)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分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范的告诉》(吉省价收〔2010〕206号)履行期限已满,依据《国家开展变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处理办法>的告诉》(发改价格〔2006〕611号)规则,结合我省律师服务行业近年来开展的实际情况,经调研,决议对律师服务部分项目收费规范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修订后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范(试行)见附件。
二、持续履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处理实施办法>的告诉》(吉发改收管联字〔2007〕481号)中规则的《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处理办法》。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严厉依照《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范》规范本身收费行为。收费实施公示准则,并在明显方位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规范及减免方针,禁止律师在服务项目以外向委托人加收其他费用。
四、律师服务收费属运营服务性收费。各律师事务地点履行新规范前,需按规则到当地价格主管部分处理《收费许可证》改变手续,运用税务收据,并自觉承受价格部分的监督查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本告诉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履行期满后,按程序从头报批。《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范的告诉》(吉省价收〔2010〕206号)一起废止。
附件: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规范(试行)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司法厅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