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现状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10:15
我国著名商标确定维护的现状
关于著名商标的确定,我国向来施行的是“自动确定为主,被迫确定为辅”的两种根本维护模式。自动确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着眼于防备可能发生的胶葛,而每年从实际中很多存在的商标之中,依据该局1996年8月发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第5条的规则,从七个方面进行确定:
(1)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2)运用该商标的产品近3年来的首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出售额、赢利、市场占有率等)及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外国或区域的出售量及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
(5)该商标最早运用及其接连运用的时刻;
(6)该商标在我国及外国或区域的注册状况;
(7)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自动确定著名商标可认为著名商标所有人供给事前的法律维护,使权力人一旦发觉、发现有侵略其权力的现象,就能够当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迫确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胶葛时,对个案中的商标进行是否著名的确定。它以新《商标法》第4条规则的五点为确定规范,即:
(1)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
(4)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
(5)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与自动确定比较,它具有针对性强,对商标能够施行跨类维护的特色。现在,我国对著名商标的确定采用以自动确定为主、被迫确定为辅。尤其是被迫确定——司法确定的事例在我国还较少。仅发生在“舒畅佳”一案中,即由人民法院确定“舒畅佳”、“Safeguard"为著名商标。
正如上面所述,我国在著名商标确定维护中所采纳的根本模式,凭仗其“很多确定、全面维护”的特色,在我国的著名商标维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根本维护模式相同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要,这种根本维护模式违反了著名商标维护的主旨。著名商标的法律维护,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是世界上两种不同商标维护准则相和谐的产品。即:当世界上商标的注册准则与运用准则的维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运用准则的歪斜性维护。也便是将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维护列入了世界公约维护中。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著名商标维护扩大到在非相似产品中的运用的维护。但总的来说,两个世界性公约给予的著名商标维护都是个案维护,被迫维护。即:当发生了侵权胶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略时,恳求确定著名商标而取得的特定维护。这也正表现了著名商标维护的主旨:个案维护、被迫维护。而我国的这种著名商标维护模式,则是着重突出了行政机关的自动性,对著名商标采纳的是很多确定、自动维护。因而,显着违反了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主旨。其次,这种根本维护模式仍无法处理著名商标确定维护中存在的“经纬问题”,即:时刻梯度、空间梯度。比方:某一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并不著名,但伴随着市场化运作必定时刻后,现实上成为了著名商标。与此同时,假如发生了别人冒充、侵权,此刻,又应该给予这种商标何种法律维护呢?仍是这一商标在成为了著名商标后,但实实在在,在侵权发生地并不著名,那麽又该怎么对它进行维护呢?等等。这些问题都是著名商标确定维护中存在的时刻梯度和空间梯度的问题。此外,这种著名商标确定维护模式还存在着较多的主观要素。(即:确定著名商标时,受主观要素搅扰较多。)然后使得广阔企业不是重视进步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而是盲目地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去追逐“著名商标”这一美丽的外衣。
关于著名商标的确定,我国向来施行的是“自动确定为主,被迫确定为辅”的两种根本维护模式。自动确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着眼于防备可能发生的胶葛,而每年从实际中很多存在的商标之中,依据该局1996年8月发布的《著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第5条的规则,从七个方面进行确定:
(1)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2)运用该商标的产品近3年来的首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出售额、赢利、市场占有率等)及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外国或区域的出售量及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
(5)该商标最早运用及其接连运用的时刻;
(6)该商标在我国及外国或区域的注册状况;
(7)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自动确定著名商标可认为著名商标所有人供给事前的法律维护,使权力人一旦发觉、发现有侵略其权力的现象,就能够当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迫确定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处理胶葛时,对个案中的商标进行是否著名的确定。它以新《商标法》第4条规则的五点为确定规范,即:
(1)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
(4)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
(5)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与自动确定比较,它具有针对性强,对商标能够施行跨类维护的特色。现在,我国对著名商标的确定采用以自动确定为主、被迫确定为辅。尤其是被迫确定——司法确定的事例在我国还较少。仅发生在“舒畅佳”一案中,即由人民法院确定“舒畅佳”、“Safeguard"为著名商标。
正如上面所述,我国在著名商标确定维护中所采纳的根本模式,凭仗其“很多确定、全面维护”的特色,在我国的著名商标维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根本维护模式相同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要,这种根本维护模式违反了著名商标维护的主旨。著名商标的法律维护,从其诞生之日起,便是世界上两种不同商标维护准则相和谐的产品。即:当世界上商标的注册准则与运用准则的维护不相平衡时,《巴黎公约》给予商标运用准则的歪斜性维护。也便是将未注册的著名商标维护列入了世界公约维护中。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又将著名商标维护扩大到在非相似产品中的运用的维护。但总的来说,两个世界性公约给予的著名商标维护都是个案维护,被迫维护。即:当发生了侵权胶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略时,恳求确定著名商标而取得的特定维护。这也正表现了著名商标维护的主旨:个案维护、被迫维护。而我国的这种著名商标维护模式,则是着重突出了行政机关的自动性,对著名商标采纳的是很多确定、自动维护。因而,显着违反了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主旨。其次,这种根本维护模式仍无法处理著名商标确定维护中存在的“经纬问题”,即:时刻梯度、空间梯度。比方:某一商标在刚刚进入市场时并不著名,但伴随着市场化运作必定时刻后,现实上成为了著名商标。与此同时,假如发生了别人冒充、侵权,此刻,又应该给予这种商标何种法律维护呢?仍是这一商标在成为了著名商标后,但实实在在,在侵权发生地并不著名,那麽又该怎么对它进行维护呢?等等。这些问题都是著名商标确定维护中存在的时刻梯度和空间梯度的问题。此外,这种著名商标确定维护模式还存在着较多的主观要素。(即:确定著名商标时,受主观要素搅扰较多。)然后使得广阔企业不是重视进步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而是盲目地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去追逐“著名商标”这一美丽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