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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0:44

交税人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令、法规在交税活动中应享有的各种权力。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背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则给予奖赏。
(2)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成心刁难交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3)交税人能够按照税收法令和行政法规的规则向税务机关书面请求减税、免税或许退税。
(4)税务机关采纳保全办法不妥,或许交税人在期限内已缴交税款,税务机关未当即免除税收保全办法,使交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丢失的,交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当补偿职责。
(5)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即交还;交税人自结算税款之一日起3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
(6)交税人有权要求交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私行征收的税款。
(7)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问题上发作争议时,在按规则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能够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据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强制执行办法或许税收保全办法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或许税务机关采纳强制执行办法、税收保全办法之日起15日内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
(8)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或许税务机关采纳强制执行办法、税收保全办法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9)交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托付税务代理人代为处理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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