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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14:36
行政合同的订立方法与民事合同有所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有优先要约的位置;二是赋予行政机关挑选相对人的时机,这些都是为了挑选最具有实行才能的相对人,确保行政管理方针更好地得以完成。依据现行法令、法规的规则,我国行政合同的订立方法首要有以下几种:
(一)投标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投标人)经过必定方法,发布必定的规范和条件,向大众宣布的以订立合同为意图的意思表明。投标是订立行政合同最常见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规则,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建造项目包含项意图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收购,有必要进行投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项目;(2)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许国家融资的项目;(3)运用国际安排或许外国政府借款、帮助资金的项目。
(二)拍卖指以揭露竞价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许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生意方法。在拍卖的过程中,拍卖人能够随时改动自己要约的内容,直至行政机关与条件最优的竞买人订立合同,拍卖首要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
(三)直接商量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景象下直接与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商量,签订合同。直接商量是订立民事合同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但在行政合同中选用这种方法则要受法令、法规的约束。只适用于:研讨、试验和试验合同;投标和约请投标没有获得成果的合同;情况紧急的合同;需求保密的合同;需求使用特别的专门技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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