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时损害赔偿如何提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3:40
一、谁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补偿恳求
权力恳求主体是谁有权在离婚案子中提出损害补偿恳求。《婚姻法》规则,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则有可能是原告,也有可能是被告。
应当留意,对“无过错方”的适用,有必要限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未处理结婚挂号的同居,处理了挂号的重婚中的无过错方、受害方都不在此列。依《婚姻法》第8条、《解说》(一)第5条规则的现实婚姻和补办挂号的无过错方的补偿恳求,以合法婚姻对待。其他“第三者”、“二奶”、当事人近亲属等均不得恳求。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处理协议离婚时,清晰表明另诉处理离婚损害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协议离婚时未提及的,不予支撑。将恳求权的主体限制在行政离婚中保存补偿恳求权的婚姻当事人。
二、离婚时损害补偿怎么提出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
1、重婚的;
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3、施行家庭暴力的;
4、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解说(一)》第二十八条规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损害补偿”,包含物质损害补偿和精力损害补偿。触及精力损害补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
第29条规则:“承当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损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爱人。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关于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补偿恳求,不予支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该条规则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子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则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力义务,书面奉告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别以下不同状况:
1、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则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申述讼。
2、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根据该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有必要在离婚诉讼的一起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一审时被告未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提出损害补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申述。”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