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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0:49

事例:甲、乙、丙三人邀孙某吃饭并力劝孙某饮了过量的酒,晚上九时,骑车将孙某带回,途中孙某因醉酒跌倒并不省人事,甲、乙、丙三人将孙某抬起并横放在公路中心,但是站在公路周围抽烟。这是丁某驾驭着装满沙子且没有车灯的拖拉机从坡上开来,三人早就听到拖拉机的声响,但仍不将孙某移开,直到丁某将拖拉机开到孙某跟前时,甲才喊“ 停下、停下”但并不声明有人,丁某未看见有人,且因刹车欠好,怕停在坡上回主动下滑,因此未泊车致孙某被压死。
本案有四种定见:1、丁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甲、乙、丙三人不构成违法;2、丁某、甲乙丙都构成交通肇事罪;3、丁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甲乙丙三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4、丁某不构成违法,甲乙丙三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本文从第4种定见下手对本案的违法片面要件进行剖析、也对上述四种定见进行评说。首要本文赞同丁某不构成违法的观念,丁某于黑夜中的确是无法预见公路中心躺者一个人这样的现实的,何况周围站着几个正常人在。鉴于其时景象(特别是路旁边还站着几个人)丁某无法预见损害成果,属意外事件,按刑法第16条规则,不构成违法。丁某的刹车不灵,无车灯夜间行使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则进行处理。但笔者不赞同甲、乙、丙三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的观念,以为甲、乙、丙 构成成心杀人罪,片面要件是直接成心。
有人以为甲、乙、丙三人对孙某的逝世采取了听任情绪,但由于甲在丁某驾驭的拖拉机接近孙某时,叫喊孙某泊车,从而使这种听任情绪转化成了过于自傲的情绪,即自傲经过叫喊丁某泊车可到达防止孙某被压死的成果。笔者以为这是将案子发展过程及甲、乙、丙三人行为孤立、片面、人为地割裂了。对该案进行全体、联络地剖析能够发现,这种观念无法解释这几个现实:一、甲、乙、丙三人为什么“力劝孙某饮了过量的酒”?二、甲、乙、丙三人为什么“将不省人事的孙某抬上公路,并横放在公路中心”?假如是为了歇息为什么不把孙某放在路旁边(他们自己知道站在路旁边)?将醉酒不醒的孙某横放在行车的公路中心,许多以为属听任片面要件的人也以为“是严重损害孙某生命安全的损害社会行为”、“公路是极风险的当地,甲、乙、丙三人不行能不懂得”。三、为什么“丁某的拖拉机声响很大,开得很慢,甲、乙、丙三人早就听到拖拉机的声响,但仍不将孙某从公路中心移开”?四、为什么“直到丁某快将车开到孙某跟前时,甲才喊‘泊车、泊车’,但并未声明有人”?五、为什么车开到丁某跟前时只要甲叫喊泊车,乙、丙二人却不作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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