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无证运营车辆为避检查撞人,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1:36
我国法律规则在车辆驾驭的过程中应当依照相应的规则随身携带驾驭证,这也是为了确保驾驭人员在驾驭的过程中假如被交警查到了能够供给有用的证件。假如无证驾驭发作交通事故构成违法吗?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无证运营车辆为避查看撞人
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为钓“黑车”(即无营运证车辆)给交通稽查人员处分,以包车从本市亭湖区伍佑镇去建湖县上冈镇为由,乘坐被告人孙某某驾驭的面包车,在行进至204国道新式收费站时,被告人孙某某因惧怕查办,未交费就强行闯过收费站,持续高速由南向北行进,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为迫使被告人孙某某泊车承受交通稽查人员查看,便拔行进中的面包车焚烧开关钥匙,被告人王某某又扳面包车的方向盘;被告人孙某某用手推挡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拔钥匙,又与被告人王某某争扳方向盘,致使该车行进方向失控,撞上在其左边人行道由北向南骑坐助力自行车的倪朝鉴及倪朝章,被害人倪朝鉴当场逝世,被害人倪朝章受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打“110”报警。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违法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定性问题。三被告人是否构成违法仍是构成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假如构成违法,构成什么罪?
(一)被告人不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都是过错违法,首要差异在于一是侵略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略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略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二是客观方面体现不同,前者体现为损害公共安全,形成了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成果,后者损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本案中三被告人损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危及的是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二)对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剖析
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错用放火、决水、爆破、投毒以外的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致人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首要特征是:一、侵略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二、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过错用放火、决水、爆破、投毒以外的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发作严重成果的行为;三、主体是一般主体;四、片面方面只能由过错构成。结合案情,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拔高速行进中的车辆的焚烧钥匙及争扳方向盘,于某某抢拔正在高速行进中的车辆的焚烧钥匙,二名被告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车辆失控然后形成损害公共安全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疏忽大意的过错;被告人孙某某身为驾驭员,遇有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纳制动办法,而是过错地认为经过推挡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争扳方向盘等行为能够阻挠被告人王某某、于某某,防止损害成果的发作,在片面方面体现为过于自信的过错,故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现已构成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无证运营车辆为避查看撞人行为人或许冒犯的违法有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可是这种行为并不能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