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及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3:25
我国合同法吸纳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则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准则的合理要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准则。本文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拟就不安抗辩权的法令性质及其适用问题进行讨论。我国合同法所规则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实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运营情况严峻恶化、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丢失商业诺言,或许有丢失或或许丢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危及到自己债款的完成时,能够间断自己的实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康复实行才能且未供给恰当担保时,能够解除合同的权力。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立法原意,是法令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间断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力。由此可见,该法所规则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一起实行抗辩权、后实行抗辩权相同,仅归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一起还具有消除的抗辩权特点,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则,只需先实行一方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丢失或许或许丢失实行债款的四种法定景象之一的,即可行使间断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存并有权对立对方的实行恳求,以避免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形成丢失。权力人间断实行后,不安抗辩权在必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消除的抗辩权,权力人依法能够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除对方的实行恳求权和合同联系。实践中应留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除性的两层特点,因而,权力人行使此项抗辩权的法令效能并非仅限于能够间断实行,而是或许发生二次法令效能(发生二次法令结果):一是间断实行,即权力人能够依法间断实行自己的债款并告诉对方,促进其及时供给恰当的担保。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康复实行才能或供给恰当担保的,权力人应即时康复实行;二是解除合同,即权力人依法间断实行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债款才能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则权力人能够单独解除合同,消除合同的实行效能并革除自己的给付责任。司法实践中,怎么正确适用不安抗辩权准则,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留意和研讨:一、“丢失或许或许丢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的确认问题。合同法采纳罗列与归纳相结合的方法界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因为法令关于“丢失或许或许丢失实行债款的其他景象”并未作出清晰规则,因而,需求最高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清晰,以便于一致法令。依据合同法立法精力和不安抗辩权的内在要求,笔者以为,所谓“丢失或许或许丢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首要包含以下几种:(1)严峻资不抵债,接近破产倒闭;(2)身负巨额债款,有多个合同责任不能如期实行;(3)歹意运营、私分或压价出售产业,致使产业明显削减,难为对待给付;(4)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形成履约的特定物(不行代替物)灭失,而不能实行;(5)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一女两嫁”,将约好交给的特定物卖与别人,致使实行不能;(6)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签约后丢失履约的行为才能,不能按约好亲身完结作业效果;(7)劳务(雇佣)合同中供给劳务的当事人签约后丢失履约的行为才能;(8)有丢失或或许丢失实行债款才能,危及先实行方债款完成的其他景象。实践中,只需先实行一方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景象之一的,即可确认归于有“丢失或许或许丢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当事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撑其不安抗辩建议。二、“合理期限”的界定和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则,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权力人能够解除合同。可是,因为法令关于“合理期限”的上限(详细时刻)并未清晰,致使实践中对此知道与了解纷歧。一起,还影响到权力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此类合同联系或许长时刻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认状况。因而,亟待最高法院对“合理期限”作出司法解释,以便于一致法令和标准司法操作。依据合同法立法精力和合同自在准则,并参阅国外的有关立法例,笔者以为,对“合理期限”的界定,宜采纳当事人约好与司法解释确认相结合的方法,即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将此期限的详细时刻确认为30日。一起,应当答应当事人自行约好“合理期限”的详细时刻。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间断实行时,能够依据合同的性质与对方当事人经过洽谈约好“合理期限”的上限。当事人两边约好合理期限的,其上限不受30日的约束。且只要在当事人两边未约好合理期限的详细时刻或许约好不清晰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合理期限为30日的规则。这样,既便于一致法令和司法操作,又利于促进对方及时供给恰当的担保,一起还利于保证权力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