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21:19
好心获得准则的源起之所以不能像许多的民事法令准则那样,追溯到罗马法,而是以日耳曼法的法令准则为关键演绎发展起来,在罗马法上,尚不供认好心获得准则。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一切的权力让与别人”的准则,偏重对一切权人的维护,即便受让人为好心,一切人也得对其建议一切物返还恳求权。
但应予留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彻底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则好心受让人得建议时效获得,并且其获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有所不同,它根据“以手护手”观念,采用“一切人恣意让别人占有其物的,只能恳求该别人返还”的准则,偏重对受让人利益的维护。一旦权力人将自己的产业让与给别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恳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产业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力人不得向第三人建议一切物返还恳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恳求赔偿损失。一般以为,好心获得准则便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准则规划为根底,又吸纳了罗马法上获得时效准则中的好心要件,然后得以发生发展起来的。
但应予留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彻底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则好心受让人得建议时效获得,并且其获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有所不同,它根据“以手护手”观念,采用“一切人恣意让别人占有其物的,只能恳求该别人返还”的准则,偏重对受让人利益的维护。一旦权力人将自己的产业让与给别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恳求返还占有物,如占有人将产业移转给第三人时,权力人不得向第三人建议一切物返还恳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恳求赔偿损失。一般以为,好心获得准则便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准则规划为根底,又吸纳了罗马法上获得时效准则中的好心要件,然后得以发生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