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爸爸妈妈能否向法院请求宣告女儿的
婚姻无效?
答:第七条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登记的婚姻请求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好坏关系人包含:
(一)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
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因而爸爸妈妈为了女儿的利益在确有婚姻无效的状况存在时,能够向法院请求宣告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