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挪用贷款后申请破产会怎么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8:08
跟着我国的不断发展,法令的完善,公司都有法人,那么假如公司法人移用借款导致债款缠身,乃至破产,公司的法人有没有职责呢?法令上对此有没有相关规则呢?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相关常识,让咱们一同来看看吧。
一、法人移用借款后请求破产会怎么样
没有法人移用借款的说法,法人移用公款今后请求破产违背了法令的规则,严峻的或许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二、公司破产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则,是指企业法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缺乏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情况下,或许企业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缺乏以清偿债款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实际上是公司清算中的一种特别景象,自200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各地连续呈现了企业请求破产清算的案子。
依照《公司法》之规则,有限职责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当对公司债款法令职责,也便是说,只需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交纳的出资到位,以及公司建立后未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公司清算及破产清算中,股东无须另行就公司债款承当职责,这也便是“有限公司”的法令意义。
三、移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确认
拆借资金与移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法,在确认两者的界限时,应掌握以下几点:
1、概念上的差异。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彼此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假贷的行为方法,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运用和收益权。
2、行为方法上的差异。前者是建立在两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赞同,并经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借款合同,这是民事法令联系上的债务联系;而后者是行为人运用其职务上的便当,私自将公款移用,使国家或团体对公款失掉操控,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法上的违法性。
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处理公司、企业出产、流转资金暂时缺少起积极作用。如违背有关规则则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运用权和收益权,搅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造的健康发展。
4、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躲避信贷规划操控和监督制度的不合法拆借行为,情节严峻的,对负有直接职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移用公款罪论处。
5、确认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移用公款罪,既要依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令、法规、规则,也要依据本法第18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则进行确认。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46条规则:“同业拆借,应当恪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越四个月。制止运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财物借款或许用于出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偿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借款之后的搁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补偿收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缺乏和处理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求。”这一规则,是确认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的最直接依据。
综上所述,经过上文的简略介绍,现在的你读完了这一篇文章,是不是感觉自己又将法令了解的国土开辟了不少。假如还要了解更多的法令常识,或许遇到了什么有关法令方面的疑问,请咨询咱们听讼网网站的律师,咱们将为你带来全面的服务。
一、法人移用借款后请求破产会怎么样
没有法人移用借款的说法,法人移用公款今后请求破产违背了法令的规则,严峻的或许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或许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或许虽未超越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许进行不合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移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许数额较大不交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二、公司破产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则,是指企业法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缺乏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情况下,或许企业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缺乏以清偿债款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实际上是公司清算中的一种特别景象,自200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各地连续呈现了企业请求破产清算的案子。
依照《公司法》之规则,有限职责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当对公司债款法令职责,也便是说,只需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交纳的出资到位,以及公司建立后未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且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公司清算及破产清算中,股东无须另行就公司债款承当职责,这也便是“有限公司”的法令意义。
三、移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确认
拆借资金与移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法,在确认两者的界限时,应掌握以下几点:
1、概念上的差异。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彼此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假贷的行为方法,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运用和收益权。
2、行为方法上的差异。前者是建立在两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赞同,并经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借款合同,这是民事法令联系上的债务联系;而后者是行为人运用其职务上的便当,私自将公款移用,使国家或团体对公款失掉操控,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法上的违法性。
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处理公司、企业出产、流转资金暂时缺少起积极作用。如违背有关规则则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运用权和收益权,搅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造的健康发展。
4、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躲避信贷规划操控和监督制度的不合法拆借行为,情节严峻的,对负有直接职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移用公款罪论处。
5、确认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移用公款罪,既要依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令、法规、规则,也要依据本法第18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则进行确认。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46条规则:“同业拆借,应当恪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越四个月。制止运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财物借款或许用于出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偿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借款之后的搁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补偿收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缺乏和处理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求。”这一规则,是确认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的最直接依据。
综上所述,经过上文的简略介绍,现在的你读完了这一篇文章,是不是感觉自己又将法令了解的国土开辟了不少。假如还要了解更多的法令常识,或许遇到了什么有关法令方面的疑问,请咨询咱们听讼网网站的律师,咱们将为你带来全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