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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2:26
劳作合同法第17条规则:
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五)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稳妥
(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工作损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则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训练、保存隐秘、弥补稳妥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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