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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规定行纪人有直接履行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8:20
行纪人是指运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业务系指以自己名义为别人进行商业上的生意生意的业务,诸如在农镇集贸市场里如牛行、猪行和木材行,城市里产业生意、有价证券生意、代为稳妥、代为出书、代收债务、代为租借、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有许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这方面,那接下来和听讼网小编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常识。
为何规则行纪人有直接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力、承当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托付人遭到危害的,行纪人应当承当危害赔偿职责,但行纪人与托付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本条是对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的规则。
行纪合同的法律联系较之其他要杂乱一些,这傍边有两层法律联系,既有行纪人与托付人之间的托付合同联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生意合同联系;一起触及三方主体,即托付人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联系。而内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的生意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托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已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力承当义务。在从事生意业务时,不管行纪人是否通知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许第三人是否知道托付人的名字,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的生意联系的法律效力。因为托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联系,托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生意联系提出自己的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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