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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服务两家劳动合同无效 自身权益受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6:08
【案情】原告李某于2007年11月到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业,2008年9月26日原告脱离被告单位。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被告每月为原告发薪酬1400元。2008年9月,被告以原告没有将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手续转入其单位为由,对原告按助理会计师对待,每月薪酬降为900元。后原、被告因薪酬问题发作争议,原告于2008年11月17日向赤峰市红山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该裁定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0日以赤红劳裁定字(2008)第32号作出裁定判定书,判定原告交还被告多付出薪酬5000元,被告在判定收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交纳其作业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原告个人承当的费用在外),详细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准,驳回原告的其他恳求,驳回被告的其他恳求。原告对此判定不服,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付出原告2008年在被告处作业期间2倍薪酬12600元。付出原告在被告处作业期间按国家规则应由企业担负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补付原告2008年9月份薪酬500元。吊销原告返还被告5000元的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还查明:原告系注册会计师,在到被告处作业之前,在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职责公司作业,到2008年9月脱离被告处时也没有将其注册会计师手续转到被告处,仍在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职责公司。【判定】红山区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在未与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职责公司革除劳作合同的情况下又到被告处作业,其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其间第(五)项“一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事务”的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的规则,原、被告之间构成的劳作联系因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是归于一种无效的劳作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作合同被承认无效,劳作者已付出劳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劳作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承认。”原告已在被告处付出劳作,且每月薪酬应为14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入证明及薪酬存折复印件在卷佐证,尽管被告以为该根据为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结合被告为原告发薪酬的现实进行彼此印证,可以构成根据链条,故被告以原告没有将其注册会计师手续转到其单位为由,将原告的薪酬降为900元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原告对已实践得到的薪酬没有返还的职责,对原告要求补发500元薪酬的恳求予以支撑。对原告要求被告付出2008年在被告处作业期间2倍薪酬12600元及在被告处作业期间按国家规则应由企业担负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恳求,因原、被告之间的劳作联系违法,故对原告的该项恳求不予支撑。综上并根据上述法令之规则,法院作出原告李某不该返还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所发薪酬5000元;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给原告李某补发薪酬5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恳求的判定。【分析】这是一同典型的追索劳作报酬案子,依照我国劳作法及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已然原告与被告构成了劳作联系,原告就理应享用各项劳作保险待遇,原告的诉讼恳求就应当得到法令的维护,但本案为什么只对原告的部分诉讼恳求进行了维护?首要是因为原告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在未与第三人革除劳作合同的情况下又到被告处作业,其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其间第(五)项“一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事务”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对劳作合同的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或许人民法院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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