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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通则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1:15
解读民法通则诉讼时效
在民法通则施行前,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力被损害,民法通则施行后,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民法通则施行前,民事权力被损害超越二十年的,民法通则施行后,权力人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二年或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民法通则施行后,归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力人自权力被损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的,或许归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力人自权力被损害时起的第十九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损害的,提起诉讼恳求的权力,应当在权力被损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越二十年的,不予维护。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损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权力人因为客观的妨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恳求权的,归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的“特殊情况”。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运营、办理的国家产业遭到损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撑。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六个月内,权力被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许法定代理人逝世、损失代理权,或许法定代理人自己损失行为能力的,能够确定为因其他妨碍不能行使恳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间断。
诉讼时效因权力人建议权力或许义务人赞同履行义务而间断后,权力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建议权力或许义务人再次赞同履行义务的,能够确定为诉讼时效再次间断。
权力人向债款保证人、债款人的代理人或许产业代管人建议权力的,能够确定诉讼时效间断。
权力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许有关单位提出维护民事权力的恳求,从提出恳求时起,诉讼时效间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从头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从头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则的诉讼时效期间,能够适用民法通则有关间断、间断和延伸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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