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后商标案子统辖和法令适用问题的解说
(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后商标案子统辖和法令适用问题的解说》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5日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子,依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议》和从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子有关统辖和法令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说。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子: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议或许裁决的行政案子;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
3.商标权权属胶葛案子;
4.危害商标专用权胶葛案子;
5.承认不危害商标专用权胶葛案子;
6.商标权转让合同胶葛案子;
7.商标运用答应合同胶葛案子;
8.商标代理合同胶葛案子;
9.请求诉前中止危害商标专用权案子;
10.因请求中止危害商标专用权危害职责案子;
11.因商标胶葛请求诉前产业保全案子;
12.因商标胶葛请求诉前依据保全案子;
13.其他商标案子。
第二条 不服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议或许裁决的行政案子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详细行政行为案子,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子,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触及对驰名商标维护的民事、行政案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点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四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危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许危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请求,商标局于决议实施后作出对该商标请求不予受理或许不予续展的决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检查时适用修正后的商标法。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提出的商标贰言请求,商标局于决议实施后作出对该贰言不予受理的决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检查时适用修正前的商标法。
第六条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当事人就没有核准注册的商标请求复审,商标评定委员会于决议实施后作出复审决议或许裁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检查时适用修正后的商标法。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受理的商标复审请求,商标评定委员会于决议实施后作出核准注册决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定委员会于决议实施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检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正前的商标法。
第七条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现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定委员会于决议实施前受理、在决议实施后作出复审决议或许裁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检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正后的商标法,检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正前的商标法。
第八条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子,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于决议实施后作出决议或许裁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确定该决议或许裁决是否契合商标法有关检查时限规则时,应当从修正决议实施之日起核算该检查时限。
第九条 除本解说另行规则外,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子,触及该决议实施前发作的行为的,适用修正前商标法的规则;触及该决议实施前发作,继续到该决议实施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正后商标法的规则。
(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后商标案子统辖和法令适用问题的解说》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5日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子,依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议》和从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令的规则,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子有关统辖和法令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说。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子: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议或许裁决的行政案子;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
3.商标权权属胶葛案子;
4.危害商标专用权胶葛案子;
5.承认不危害商标专用权胶葛案子;
6.商标权转让合同胶葛案子;
7.商标运用答应合同胶葛案子;
8.商标代理合同胶葛案子;
9.请求诉前中止危害商标专用权案子;
10.因请求中止危害商标专用权危害职责案子;
11.因商标胶葛请求诉前产业保全案子;
12.因商标胶葛请求诉前依据保全案子;
13.其他商标案子。
第二条 不服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议或许裁决的行政案子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详细行政行为案子,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子,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
触及对驰名商标维护的民事、行政案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点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四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危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许危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请求,商标局于决议实施后作出对该商标请求不予受理或许不予续展的决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检查时适用修正后的商标法。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提出的商标贰言请求,商标局于决议实施后作出对该贰言不予受理的决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检查时适用修正前的商标法。
第六条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当事人就没有核准注册的商标请求复审,商标评定委员会于决议实施后作出复审决议或许裁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检查时适用修正后的商标法。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受理的商标复审请求,商标评定委员会于决议实施后作出核准注册决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定委员会于决议实施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检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正前的商标法。
第七条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现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定委员会于决议实施前受理、在决议实施后作出复审决议或许裁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检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正后的商标法,检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正前的商标法。
第八条 关于在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子,商标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于决议实施后作出决议或许裁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确定该决议或许裁决是否契合商标法有关检查时限规则时,应当从修正决议实施之日起核算该检查时限。
第九条 除本解说另行规则外,商标法修正决议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子,触及该决议实施前发作的行为的,适用修正前商标法的规则;触及该决议实施前发作,继续到该决议实施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正后商标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