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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哪些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予以改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2:40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则:“企业、事业单位违背劳作法令、法规规则,有下列侵略员工劳作权益景象,工会应当代表员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纳办法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能够恳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员工工资的;   (二)不供给劳作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伸劳作时间的;   (四)侵略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别权益的;   (五)其他严峻侵略员工劳作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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