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疏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0:22
现在,在处理纳贿犯罪案件时呈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联系亲近的人打着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旗帜收受请托人资产,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东窗事发后,该国家工作人员称其对此并不知情,联系人亦称其为请托人谋利是背着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别的,还有现已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其他联系亲近的人,使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构成的影响力,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然后讨取或收受资产。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规则,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许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联系亲近的人,经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许使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联系亲近的人,使用该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施行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的规则科罪处分。”此项规则即为使用影响力纳贿罪。
使用影响力纳贿罪首要表现为三种行为,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联系亲近的人直接经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第二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联系亲近的人使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直接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施行上述行为;第三种则是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许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联系亲近的人,使用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施行上述行为。
有一个问题需求咱们留意的是,关于纳贿人(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使用与自己有某种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也没有直接使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而是直接使用该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亲近联系,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是否能够认定为构成使用影响力纳贿罪?
咱们能够假定这样一种景象,甲得知校友乙(非国家工作人员)和丙(国家工作人员)系老友,而丙的爱人丁(国家工作人员)可使用职权为甲获取不正当利益,所以甲送了一万元给乙,让乙去找丙请托,乙没有将收礼之事通知丙,仅仅说甲系自己亲属,请丙帮助,丙信以为真,就让丁使用职权帮了甲的忙。让咱们来剖析一下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使用影响力纳贿罪。笔者以为,在使用影响力纳贿罪的第一种景象中,纳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联系应当是亲近到足以直接影响其去为请托人就事,不然就没有作出独自规则的必要了,乙既然是要托老友丙再去影响丁,天然就不能容易归类于其他与丁联系亲近的人”,即乙不符合构成影响力纳贿罪的第一种景象;在使用影响力纳贿罪的第二种景象中,纳贿人是使用与其联系亲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去影响与其联系不亲近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就事,乙确实是经过丙影响到了与自己联系不亲近的丁为甲就事,但咱们有必要留意的是,乙使用的是丙和丁之间的爱人联系,假如将这种联系也认定是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不免见笑大方。从以上剖析咱们能够看出,纳贿人直接使用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亲近联系,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刑法并未有明文制止,而依据刑法制止类推的准则,咱们也不宜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行为以使用影响力纳贿罪科罪处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