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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23:30

确保职责的革除,是指对现已存在的确保职责依据法令的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好加以除掉、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的现象。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说,确保职责的革除事由主要有:
1.主合同当事人两边歹意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确保的,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
2.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主合同债款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债款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诈骗、钳制现实的,确保人也不承当确保职责。
3.确保期间,债款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而确保人与债款人事前约好仅对特定的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制止债款转让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4,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但未经确保人的赞同的,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部分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5.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改变主合同,但未经确保人赞同,假如加剧债款人债款的,确保人对加剧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
人垒在一般确保的情况下,确保期间届满,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在连带职责确保的情况下,确保期间届满,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7.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债款实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款人供给了债款人可供执行产业的实在情况,债款人抛弃或许怠于行使权力致使该产业不能被执行的,确保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在其可供执行产业的实践价值规模内免负确保职责。
8.在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款人抛弃物的担保时,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规模内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在主合同实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许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款人抛弃部分或悉数物的担保,确保人在债款人抛弃权力的规模内减轻或许革除确保职责。
9.主合同两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归还旧贷,除确保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外,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此外,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则: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的,确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8条第1、2款规则: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恳求确保人或许物的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或许物的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承当了担保职责的担保人能够向债款人追偿,也能够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承当的比例。同一债款既有确保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或许被吊销,或许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确保人仍应依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法令的规则承当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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