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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有哪些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3:32

网友发问:
个人核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显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的办法有哪些?
律师回答:
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的规则,主管税务机关应顺次依照下列办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财物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依照每股净财物或股权对应的净财物份额核定。
被出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子、房地产企业未出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财物占企业总财物份额超越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供给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物评价陈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作股权转让且被出资企业净财物未发作严重改变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出资企业的财物评价陈述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类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选用以上办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能够采纳其他合理办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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