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被保险人未变更保险主体能否获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10:10【案情】 2009年7月31日,黄某购买了迪比亚轿车一辆,并于次日至交警部门处理了该车的产权挂号手续。2009年8月10日,黄某与稳妥公司签订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交纳稳妥费950元,稳妥期间自2009年8月11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10日二十四时止。2010年2月3日,黄某将轿车卖给李某,在交警部门处理了车辆产权改变挂号手续,没有处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的过户手续。2010年2月12日9时,李某驾驭该车撞伤行人何某发作交通事端,何某各项丢失为6000元。经交警部门确定,李某负事端悉数职责。何某康复后,李某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稳妥公司以稳妥合同未过户为由拒赔,为此,黄某遂将稳妥公司诉至法院。 【不合】 车辆虽过户但被稳妥人未改变能否获理赔? 第一种定见以为,黄某将稳妥车辆转让给李某后,未及时处理被稳妥人的修改手续和稳妥合同的改变,且讼争车辆过户转让后,黄某作为原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不再具有稳妥利益,稳妥合同依法失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停止。为此,稳妥公司能够拒赔。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稳妥标的的转让应当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持续承保后,依法改变合同。可是货物运输稳妥合同和还有约好的合同在外。该条款只规则了稳妥标的转让应告诉稳妥人,可是对没有告诉稳妥人且未告诉改变稳妥合同会发作何种法令结果并没有清晰。为此,稳妥公司不得拒赔。 【管析】 本案是一同稳妥合同纠纷,其焦点在于稳妥标的合法转让后未及时告诉稳妥人,也未及时改变稳妥合同,发作稳妥事端时稳妥人是否应当理赔的问题。 笔者支撑第二种观念,理由为: 首要,在法令适用方面,《稳妥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稳妥标的的转让应当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持续承保后,依法改变合同。可是货物运输稳妥合同和还有约好的合同在外。”该条款只规则了稳妥标的转让应告诉稳妥人,而未对在多长时刻内告诉稳妥人和未告诉稳妥人改变稳妥合同会发作何种法令结果并没有清晰。《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对格局条款的了解发作争议的,应该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格局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当作出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稳妥法》第三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则:关于稳妥合同的条款,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许裁定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本案中,黄某与稳妥公司缔结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中约好:稳妥期间自2009年8月11日零时起至2010年8月10日二十四时止。黄某于2010年2月3日转让车辆给李某,李某在2010年2月12日就发作了交通事端,中心只要10天相隔的时刻。在受让车辆后的短时刻内就发作事端后告诉稳妥人可视为告诉了稳妥公司。为此,稳妥公司应当对李某予以理赔。 其次,在法理方面,《侵权职责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现已以生意等方法转让并交给机, 动车但未处理所有权搬运挂号,发作交通事端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受让人承当补偿职责。发作的交通事端虽然在《侵权职责法》施行曾经,但《侵权职责法》在法理中已对前法进行了弥补和加强。本案中,李某负悉数职责,为此,稳妥公司应予以补偿。 综上所述,稳妥公司应当在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对李某予以补偿。缺乏部分,由受让人李某承当补偿职责。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邹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