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方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0:04内容提要:土地征用准则是世界各国为开展社会公共工作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准则。本文将从我国征地准则的概念谈起,透析现在团体土地征用准则的缺点,从而提出变革的紧迫性。并就变革的方向提些个人的观点。关键词:土地征用 团体土地 公共利益 安顿补偿 变革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人团体之间的所有权搬运,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按照法律规则的赞同权限和程序赞同,并给农人团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人团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是确保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工作建造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仍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开展社会公共工作,都设置了土地征用法律准则,我国《宪法》第10条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地需求,能够按照法律规则对土地施行征用,这是我国施行土地征用地宪法根据。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1、国家建造征用土地的主体有必要是国家。只要国家才干在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律关系中充任征用主体,由于只要国家才干享有国家建造之需求依法征用团体所有土地的权力,虽然直接需求土地的并非国家,而是详细的国家机关,企工作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可是他们作为土地需求的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用地的实践需求,按照法律规则地程序向土地机关提出用地请求,并在请求赞同后获得土地的运用权,别的还要清晰国家虽是征用土地的主体,可是实践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他们对外代表国家详细行使此权。2、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国家建造征用土地并非民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按照法律规则的根据和程序所施行的行政行为。这是由于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土地被征用的团体安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村民委员会)的位置是不平等的。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发生并非根据两边的自愿和共同,而是根据国家的单独面的意思表明,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赞同。国家征用土地的指令,是行政命令。对此,土地被征用的团体经济安排有必要遵守。并且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也不遵从等价有偿准则。3、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是国家公共利益的需求。国家建造征用土地的原因是国家建造之需求,也即宪法第5条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求。这儿所讲的国家建造需求或是公共利益需求,均是从广义上了解的。大体能够从两个层次上加以了解:其一,是直接的国家建造需求或公共利益的需求。比方开展和兴办国防建造,公用工作,市政建造,交通运输,水利工作,国家机关建造用地等等,皆是以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地工作,其二,是广义地国家建造需求或许广义的公共利益需求。便是说,但凡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造,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进步,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比如建立国家主管机关赞同的团体企业,三资企业,兴办国家主管机关赞同的民办大学以及其他社会公益工作等等,均是广义上的国家建造和公共利益之需求。这些状况都可作为国家建造征用土地的原因。4、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有必要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建造征用土地与没收土地不同,它不是无偿地强制地进行,而是有偿地强制进行。土地被征用地团体经济安排应当依法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国家建造征用土地与土地征购不同。它并不是等价的特种生意,而是有补偿条件的征用,可是,对被征用土地的恰当补偿,则是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所谓恰当补偿,便是严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则给予补偿,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人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准则。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土地为国家征用,可是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费用并不是由国家直接付出,而是由用地单位付出,这是由于国家并不直接运用这些土地。用地单位付出这些费用的责任是直接发生于国家征用土地行政行为和国家赞同用地单位用地请求及被征用土地运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