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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车牌怎样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21:16

【问】:出租车的“车牌”是不是夫妻一起产业
【布景】:
我与盛某于1988年成婚,婚后,盛某不甘心本职工作,就主动离任回家。为此,两边常常发作喧嚷。1994年,在亲朋好友的支持下,咱们共告贷10万余元,买了一辆二手出租车并办了相关手续,1998年换成新车(其时已还清债款),但一直是运用本来的车牌。2001年8月,盛某未经我赞同,私行将车承包给刘某,自己做起“小老板”后却从不正常归家,有时爽性不回家。问他原因,老是答非所问,他一会说在证券商场看股票行情,一会又说在朋友那里打牌,有时又说是寻觅商场行情经商……总是用若干理由和托言来掩盖他的行迹,给我留下了游手好闲、游手好闲的形象。所以,两边的对立越积越深,我屡次提出离婚要求,总算在本年元旦期间,他赞同离婚。但在书面协议时,有关出租车作价切割问题咱们呈现了不合,他说出租车值8万元,给我4万元,但我不赞同。由于我以为“车牌”比车还值钱,我想在车牌价格上也应分我一份,现咨询,法令对此是怎样规则的,“车牌”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能否要求切割?
【答】:“车牌”自身并没有什么清晰的价格,但因区域、路途、交通、营运等要素,使得它有了必定的价值,形成了人所皆知的“隐形”产业,有时乃至比车更值钱,更简单出售成交。“车牌”的价格是受商场影响和调控的,有必定的波动性,只要通过评价或拍卖,方能知道其必守时期内的价格,因而又阐明它是一件有价又难定价的资产。《婚姻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则,也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我以为,在离婚时,出租车的“车牌”能够作价切割,假如夫妻两边无其它约好,它应该视为夫妻一起产业。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你就享有一起处置权,在对此“车牌”的运用、转让存有贰言时,能够阻挠他个人单独处理,由于“车牌”和出租车相同不是个人产业,就只能是夫妻一起处理。它不归于《婚姻法》里规则的为夫妻一方产业的5种景象之一,就应归于《婚姻法》第17条第5项规则的夫妻一起一切产业,即“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这儿的“其他”就是指《婚姻法》里没有具体规则的产业。因而,在离婚时,你能够要求对车牌作价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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