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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5:28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咱们经常会遇到债务转让合同胶葛的问题。当债务人向债务人提出:“我要把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让你直接给第三人打个欠条,让第三人拿着欠条直接来找你要钱吧。”这时,作为债务人的您会怎么办呢?是断然拒绝其要求仍是按照债务人的意思为第三人打个欠条,仍是有其他处理的方法?听讼网小编带来一则事例,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债务转让过程中应留意的问题
1.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作效能。
2.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力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作胶葛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权力提出抗辩的,能够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3.债务人接到债务转让告诉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
事例:某公司与张三存在买卖合同联系,尚欠张三货款6万元。2012年3月,应张三要求,某公司出具“今欠李四货款6万元”的证明。后某公司又应张三要求付出张三5万元金钱。现李四依据上述证明等相关依据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当即付出给其6万元。一审法院以某公司出具证明时,李四已依法获得获得该债务为由,判定某公司给付李四货款6万元。现在,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尚无结论,但法院倾向性定见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以上这则事例中,咱们不难发现某公司的以下做法存在很大的法令危险:一是某公司给第三人李四出具欠款性质的资料;二是在出具完证明后,仍给付张三5万元金钱。从某公司账面上看好像仅欠张三1万元,但第三人会凭仗证明等证明资料向某公司建议6万元的债务。咱们来剖析一下张三的涉嫌欺诈通过:一方面,要求某公司财务人员为第三人出具证明,张三将该证明抵押给第三人,再向该第三人告贷;另一方面,张三使用某公司司理与其财务人员交流不畅这一缝隙,再向该公司司理催收货款,收到金钱后藏匿行迹。
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则“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作效能。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告诉不得吊销,但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正常的债务转让流程应该是:一、债务人张三与受让人李四签定《债务转让合同》;二、债务人张三告诉债务人转让该债务;三、受让人依据《债务转让合同》、告诉凭据即可向债务人某公司建议该权力。
那么作为债务人,咱们往后该怎么防止或应对此类债务转让合同胶葛呢?
首要,若债务人不赞同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则“债务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三)按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与债务人事先在合同里约好本合同债务不得转让或依据其他金钱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依据《合同法》解说(一)第十七条规则“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力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作胶葛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权力提出抗辩的,能够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在诉讼中请求追加债务人为本案的第三人。
最终,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则“债务人接到债务转让告诉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第八十三条规则“债务人接到债务转让告诉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务,而且债务人的债务先于转让的债务到期或许一起到期的,债务人能够向受让人建议抵销。”,向受让人提出抗辩。
总归,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企业在对外出具资料时应特别稳重,多寻求法令顾问的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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