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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2:35

关于约束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布告
广州市政府 (1995 93号)
[1995-08-08]
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烟草广告处理,宣扬吸烟有害健康,操控吸烟行为,创立国家卫生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特作以下布告:
一、凡在本市公共场所内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烟草广告以及经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墙面、招牌、招贴、传单、挂旗、遮阳伞、空飘等前言或方式设置烟草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恪守本布告。
二、制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和区域设置烟草广告:
(一)机场、火车站、轿车总站、码头、广场及其四周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立面;
(二)各类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候诊室以及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内;
(三)市区内一级路途两旁、绿化带、人行道、交通护栏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和城市首要进出口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操控地带及其他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立面;
(五)其他设有制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内。
三、在制止设置烟草广告的公共场所以外,需求设置烟草广告的,有必要按国家规则,经有关部门审阅,到市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处理批阅挂号后,方可设置。经同意设置的烟草广告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超越一年的,有必要从头处理批阅手续。不然,视为不合法设置。
四、经同意设置的烟草广告,有必要标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广告内容不得呈现吸烟和卷烟包装的形象,不得运用鼓舞、诱导吸烟或赞许烟质的语言及画面。
五、从事烟草广告的经营者、广告主有必要在本布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对已设置的烟草广告进行检查。凡未经广告主管机关批阅私行设置或广告内容不符合本布告规则的,都有必要当即铲除或整改。逾期不铲除或整改的,依法强制撤除。对在制止区域内张挂、设置的烟草广告,有必要在本布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自行撤除。对确需保存的,有必要经广州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从头承认。
六、违反本布告者,由工商行政处理部门依据国家广告处理法规有关规则处理。
七、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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