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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海关监管期设备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3:51
【网友问题】
我公司有设备免税进口,现有意将其中部分处于海关监管期间的设备转让给某公司,怎么开具发票?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免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则,依据海关进口货品减免税处理规则,进口减免税货品,应当由海关在必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早免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请求处理补缴税款。
为确保税负公正,关于交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因为提早免除海关监管,从海关获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交税人出售上述货品,应当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出售提早免除海关监管内设备,应当依照增值税17% 税率核算交纳增值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依据海关进口货品减免税处理规则,进口减免税货品,应当由海关在必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早免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请求处理补缴税款。
为确保税负公正,关于交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因为提早免除海关监管,从海关获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交税人出售上述货品,应当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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