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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7:07

    「案情」
    某村小组(以下简称“村小组”)原组长俞坚在未举行乡民会议的情况下将15亩果园于2003年1月1日发包给俞宝承揽经营。两边签定了承揽合同,约好承揽期限为10年(即有用期至2012年12月底止),每年每亩承揽费500元。合同签定后,俞宝给每蔸果树精心办理和上肥,充分利用土地开展多种经营,并请来了县生果研究所的技术员给予辅导,每年生果喜获丰盈,除上交当年承揽费外,每年还有纯收入2万余元。乡民眼看俞宝本年生果丰盈更佳,议论纷纷,均向现任村小组长俞强(自2003年2月5日始任组长)提出定见,经乡民于11月1日举行大会议定:从明年起停止上述承揽合同。并以村小组名义书面通知了俞宝。而俞宝宣称:“要想停止承揽合同,除非我死了。”为此,村小组以该合同签定时未举行乡民大会,违反了民主议定准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承认该承揽合同无效
    「不合定见」
    此案中,对该承揽合同是否有用,有二种定见,一是该承揽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村小组原组长俞坚未举行乡民会议而将15亩果园发包给俞宝承揽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办理法、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则“须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因此法院应依法承认该合同无效。二是村小组未及时依法申述,丧失了胜诉权,该承揽合同视为有用,法院应判定驳回村小组的诉讼恳求。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村小组仅诉请法院承认合同效能,已丧失了胜诉权,应判定驳回村小组的诉讼恳求。
    其理由是:
    1、村小组丧失了建议民事权力的有用期间,该承揽合同应视为有用合同。村小组原组长俞坚尽管未举行乡民大会,未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的乡民代表的赞同,而将村小组一切的15亩果园发包给俞宝承揽经营,违反了我国土地办理法,乡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则,但村小组在俞宝承揽经营收益颇丰,显着发生经济效益,且行将满二年时才向法院提申述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揽合同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以下称简“规则”)第25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则第二条所申述的案子中,对发包方违反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许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承认该承揽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差错,承认其应承当的相应职责。属本条前款规则的景象,自承揽合同签定之日起超越一年,或许虽未超越一年,但承揽人已实践做了很多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承认该承揽合同无效或许要求停止该承揽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可根据实践情况,按照公正准则,对该承揽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恰当的调整”之规则,该承揽合同应视为有用合同。由于,村小组作为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办理者,当其原组长俞坚未根据民主议定准则就事时,应懂得及时运用法令武器维护自我,而比及俞宝已承揽经营快满二年,其经济利益与乡民的切身利益显着发生抵触时,才建议权力,已为时太晚,丧失了建议民事权力的有用期间。
    2、从上引最高人民法院规则内容看,团体经济组织恳求人民法院承认承揽合同的效能是有约束的:一是有必定的时刻约束,即不得超越一年;二是虽未超越一年,但承揽人已实践做了很多投入的,则对原告方要求承认该承揽合同无效或许要求停止该承揽合同的恳求,不予支撑。该规则一方面遵循了民主议定准则,另一方面也尊重了当事人的志愿,维护了承揽经营联系的安稳,维护了承揽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现任村小组组长俞强在俞宝承揽讼争15亩果园期间,尽管听到乡民对俞宝承揽果园议论纷纷,但没有及时寻求法令救助,来维护全乡民的经济利益,而是在事隔快满二年后,看到承揽人俞宝每年经济收入颇丰的情况下才代表村小组诉请法院承认该承揽合同无效。这时,村小组的诉求已丧失了胜诉权。故法院依法判定驳回村小组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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