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如何实施行政许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7:37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组成方式是我国特定时期的特定产品,到目前为止,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尚无法令法规清晰标准。但在实践中,为习惯经济体制改革树立现代企业准则的要求,工商部门作为挂号主管部门为了使股份制企业向现代企业方式过渡,存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直接改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状况。笔者以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现代企业方式是前史的必定,并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施行行政答应讨论如下:
1.工商部门对行政答应的检查是方式检查,不是本质检查。《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则:“请求处理公司挂号,请求人应当对请求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担任”。股东改变,工商部门在挂号管理上施行的是存案准则,只需检查请求单位是否供给了股东改变的有关资料即可。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答应前应对请求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方式审阅,只需资料外表合法有用且具有关联性即应予以受理。假如片面强调本质检查,既没有法令根据,也是不现实的。如,《公司法》规则的对虚伪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伪挂号资料的处分也就无法执行了,因为依照本质检查的观点,形成上述违法行为的呈现肯定是挂号机关把关不严,应该对挂号机关检查不严行为追查行政责任,这显然是不符合我国的行政答应立法精力的。
2.引发行政答应的两种表现方式:自动行使行政权与因请求而行使行政权。但股份合作制企业只能因请求而发动答应程序。工商局作出的行政答应行为是根据企业的请求行为而发动的,并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工商部门作为挂号机关行使公司挂号建立、改变等行政答应行为,分两种,一种是挂号管理部门自动行使行政权施行的。如,标准无照经营行为,撤消营业执照等;另一种是因企业自动请求而施行的。在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清晰的法令法规的标准根据的状况下,工商局相同也没有驳回请求人改变要求的法令法规根据,即对此改变请求没有法令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因而,在没有法令明文规则对请求人的改变请求不予核准的状况下,一旦工商局对此请求不予行政答应,就可能相同面对行政不作为的控诉。笔者以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作为一种特定时期的特别企业方式,因为法令法规没有清晰的标准文件,故作为挂号机关,不能自动要求其改制为现代企业方式,但假如股份合作制企业自动请求改变为有限公司,挂号机关在提交资料完全的状况下则无权回绝。这正表现了法无明文规则即答应的《行政答应法》立法精力。因而,工商局根据《公司法》、《公司挂号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企业改制的挂号标准要求,对请求人的改变请求进行方式检查后予以改变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