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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0:24
近几年以来由于合同天然生成具有相关法律效力使得大部分工业工作都会挑选经过签订合同的方法来保证合同的顺畅实行,当然,即使是这样依然会有许多状况导致合同无法顺畅实行的,其间就有缔约过失和合同无效,那么缔约过失职责与合同无效职责之间的差异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帮助。
缔约过失职责与合同无效职责之间有哪些差异
1、归责准则不同
我国曾经的《经济合同法》采纳差错职责准则,现行《合同法》选用严厉职责准则;而缔约过失职责的承当不以差错的有无为条件。
2、职责性质不同
合同职责是一种合同约好之债;而缔约过失职责是一种法定债的联系,它不能适用违约金。
3、职责构成的时刻点不同
合同职责的构成是在合同建立之后,职责人不实行合同职责构成的;而缔约过失职责是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相互帮助、照料等先契约职责而发生的。
4、职责承当方法不同
合同职责除了补偿职责外,还可选用以违约金、价格制裁、解除合同或强制实践实行等方法;而缔约过失职责只要一种损害补偿职责,且仅仅是根据信任利益而寻求一种补偿的救助。
5、补偿规模不同
合同违约状况下,权力人可依法主张实行利益的请求权,包含现有利益丢失的请求权和可得利益丢失的请求权;而缔约过失职责权力人所遭受的是因信其合同有用建立而遭到的信任利益丢失,故其只能就其信任利益丢失主张权力。
6、免责不同
合同建立后,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而革除违约职责;而缔约过失职责不存在免责问题,由于要约、许诺阶段不存在实践实行问题。
能够看到尽管缔约过失与合同无效所导致的成果都是合同无法顺畅运转,可是实践上所需求承当的职责仍是有着很大差异的,并且最为要害的便是补偿的不同,所以主张遇到该状况的当事人能够咨询律师帮助削减丢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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