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法律界定和利益冲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8:18
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力系统,其分别由财政管帐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恳求权三项权力所组成。上述三项权力的内容尽管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业务知晓的权力,都是为了能使股东取得充沛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只直接涉及到股东本身权益的完成,而且与公司办理是否标准化严密相连。因此,世界各国在拟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必定的标准。我国的公司法也不破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则较之已往的立法愈加完善、可行。
一、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规模的法令界定
公司股东在什么规模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重视的一个核心问题。其权力鸿沟终究应止于何处,各国规则未尽共同,我国公司法修正前后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则被规则在榜首百一十条。依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规模首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政管帐报告”,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政管帐报告”。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模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规模内。
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第九十八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报告,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
由上述可见,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取得了法令的尊重和供认,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问题上的改变首要是:
首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取得空前扩张。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较,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模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以及公司的管帐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报告”。修正后的公司法能够使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公司运营信息,更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业务的监督。
其次,在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查阅公司上述文件的一起,还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这样有利于战胜只是答应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所带来的比如不能更全面、精确地了解、把握公司运营及财政状况的坏处,从而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供给更充沛的法令保证。
终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则。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准则中的利益抵触及其平衡
众所周知,公司是一个多元利益会聚的组织体。怎么和谐彼此抵触的各种利益联系并给予其合理的准则组织,无疑是公司法的一个永久主题。在是否给予股东知情权以及给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权的问题上,首要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假如过于限缩股东的知情权,将有或许严重地影响股东权力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构成危害;一起,也不利于公司运营办理机制的构成。而过于扩张股东的知情权规模,则在必定程度上对公司应有的商业隐私以及隐秘构成极大地要挟,终究害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规划股东知情权准则时,立法者应在这两个彼此抵触的利益之间循环往复,寻求两边利益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标准表现了上述理念。一方面,立法者在对待股东的知情权问题上,持一种活跃的必定情绪:不只从总体上吸收了本来法令的既有内容,一起还将其规模做了较大扩展;另一方面,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法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必定的束缚。这种束缚首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尽管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仿制权,可是关于比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仿制权。
其二,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账簿查阅权问题上,法令持一种非常慎重的情绪。在以法令方式认可股东能够对公司管帐账簿查阅的一起,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必定的束缚性条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送书面的恳求;另一方面,则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意图,而且要向公司阐明其意图。假如公司有合理的依据以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时,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可是,需求指出的是,为束缚公司动辄以股东意图不合法为托言回绝股东查阅账簿,法令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景象下享有必定的救助权力。在公司回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恳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阐明理由;一起,假如股东以为回绝查阅存在不妥,还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其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令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仿制权。这些规则,有效地和谐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抵触,在必定程度上避免了公司或许股东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沛表现了法令对法令联系的平衡与调理功用。
一、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规模的法令界定
公司股东在什么规模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重视的一个核心问题。其权力鸿沟终究应止于何处,各国规则未尽共同,我国公司法修正前后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则被规则在榜首百一十条。依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规模首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政管帐报告”,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政管帐报告”。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模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规模内。
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第九十八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报告,对公司的运营提出主张或许质询。”
由上述可见,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取得了法令的尊重和供认,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问题上的改变首要是:
首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取得空前扩张。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较,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模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以及公司的管帐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规模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报告”。修正后的公司法能够使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公司运营信息,更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业务的监督。
其次,在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查阅公司上述文件的一起,还规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这样有利于战胜只是答应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所带来的比如不能更全面、精确地了解、把握公司运营及财政状况的坏处,从而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供给更充沛的法令保证。
终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则。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二、股东知情权准则中的利益抵触及其平衡
众所周知,公司是一个多元利益会聚的组织体。怎么和谐彼此抵触的各种利益联系并给予其合理的准则组织,无疑是公司法的一个永久主题。在是否给予股东知情权以及给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权的问题上,首要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假如过于限缩股东的知情权,将有或许严重地影响股东权力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构成危害;一起,也不利于公司运营办理机制的构成。而过于扩张股东的知情权规模,则在必定程度上对公司应有的商业隐私以及隐秘构成极大地要挟,终究害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规划股东知情权准则时,立法者应在这两个彼此抵触的利益之间循环往复,寻求两边利益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标准表现了上述理念。一方面,立法者在对待股东的知情权问题上,持一种活跃的必定情绪:不只从总体上吸收了本来法令的既有内容,一起还将其规模做了较大扩展;另一方面,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法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必定的束缚。这种束缚首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尽管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仿制权,可是关于比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仿制权。
其二,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账簿查阅权问题上,法令持一种非常慎重的情绪。在以法令方式认可股东能够对公司管帐账簿查阅的一起,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必定的束缚性条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送书面的恳求;另一方面,则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意图,而且要向公司阐明其意图。假如公司有合理的依据以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时,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可是,需求指出的是,为束缚公司动辄以股东意图不合法为托言回绝股东查阅账簿,法令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景象下享有必定的救助权力。在公司回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恳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阐明理由;一起,假如股东以为回绝查阅存在不妥,还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其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令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仿制权。这些规则,有效地和谐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抵触,在必定程度上避免了公司或许股东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沛表现了法令对法令联系的平衡与调理功用。